兰州市出台城市供热保障金使用管理办法 确保安全供热

发布时间:2016/7/26 16:25:00

    为建立健全城市供热保障金制度,有效规范供热保障金的归集、使用和管理工作,提高城市安全供热水平,促进城市供热事业健康发展,兰州市城市供热保障金统筹归集使用管理办法(试行)日前出台。

  本办法适用于城关区、七里河区、西固区、安宁区供热保障金统筹、归集、使用和管理。兰州市城乡建设局负责供热保障金的统筹、归集、使用和管理工作,市供热管理部门具体负责供热保障金统筹、归集、使用和管理的日常工作。市发改、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能,对供热保障金的统筹、归集、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城市供热保障金统筹、归集、使用和管理实行市区统筹、统一归集、年度计划管理、节余滚动使用。

  城市供热保障金的资金来源包括:每年由市财政安排2000万元;近郊四区每年由本级财政预算安排2000万元,其中:城关区1000万元、七里河区400万元、西固区300万元、安宁区300万元;

  城市供热保障金统一归集市财政供热保障金专户储存。市、区统筹的供热保障金,由市财政局按比例计提后,应当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并于每年3月底前拨入市财政供热保障金专户。

  城市供热保障金使用范围包括:供热老旧管网更新维修;城市供热突发事故的应急保障;市政府研究决定的其它供热应急保障事项)属下述情况之一者,不予资金扶持:因供热单位运行管理不善引发设备及管网事故的;供热管网未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属供热站内部设施设备维修改造的。

  供热保障金使用按照逐级申报的原则,由供热单位先向区供热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区供热管理部门初审后报市供热管理部门审核报批。更新维修项目由供热单位向区供热办提出维修改造项目计划,经区供热管理部门初审同意后,于当年11月30日前向市供热管理部门上报下一年度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