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蓄电池12V100AH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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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蓄电池12V100AH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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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
推荐使用带温度补偿的充电设备。浮充时(交流成分)峰值电压小于2.5%。放电过程中,当蓄电池端电压降到规定的终止电压时,应立即停止放电;否则,将因过放电而缩短蓄电池寿命。放电后,立即对蓄电池进行充电。
1、补充充电
蓄电池在运输和贮存过程中将损失部分电量,在投入使用前应进行补充充电。补充充电采用限流恒压法,限定电流为0.25C(A),电压及充电时间见下表。

充电电压(V/只)

补充充电时间(h)

环境温度16~32oC

环境温度5~15oC

环境温度≤40C

13.8

48

96

192

14.1

12

24

48

14.4

6

12

24

2、浮充运行
浮充运行是蓄电池的运行条件,此时,蓄电池直处于满荷电状态。当遇到市电停电时,蓄电池将能提供长的备用支持时间,也将有长的预期寿命。
浮充运行时,应采用限充恒压充电,即设定个限定电流(参考值为0.25C(A) )和个浮充运行时,开始以起始电流充电,至蓄电池的端电压达到浮充电压时,自动转为恒压充电。
3、浮充电压
对蓄电池进行浮充充电,主要是为了补偿因为其自放电而损失的电量,同时还要维持适度的内部氧气复合循环。浮充电压设置不变,会造成蓄电池过充或充电不足,严重过充可能会引起热失控事故;长期充电不足将引起蓄电池早期失效。浮充电压设置与蓄电池的温度有关,如果温度超过此范围,应调整浮充电压,调整时,温度校正系数为:-18.0mV/OC/只。
如果充电设备的波纹电流符合本说明书推荐要求,可使用白天的环境温度作为选用浮充电压的温度值,否则应以蓄电池的极柱温度为准。蓄电池在不同环境温度时的浮充电压值见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