赛特蓄电池BT-HSE-150-6 6V150Ah原装赛特蓄电池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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赛特蓄电池BT-HSE-150-6|赛特6V150Ah动力蓄电池

赛特蓄电池BT-HSE-150-6 赛特蓄电池6V150Ah阀控密闭铅酸蓄电池

简介:

赛特蓄电池公司是铅酸蓄电池国家标准的主要起草单位,先后通过了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及OHS18001职业健康安全体系,被评为“福建省质量管理先进企业”。产品通过了欧盟CE、美国UL等一系列国内国际权威。

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年,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是赛特蓄电池代理商。公司拥有完善的销售网络和服务网络,凭着“、开拓、创新、诚信”的企业精神,坚定不渝地秉承“精湛技术、精诚服务、精心敬业”的企业理念,一如既往的为客户提供一流的技术、一流的产品、一流的服务;一直坚持优质的产品,的价格,快的供货速度。

赛特蓄电池性能特点:

 额定容量:110AH 电压等级:6V 自放电小:≤3%(每月) 良好的高倍率放电性能 设计寿命长:设计浮充使用寿命8年(25℃) 密封反映效率:≥98%

 工作温度范围宽:0~40℃

赛特电池应用领域:

动力系统、UPS电源、EPS电源、直流电源、应急照明系统、警报/安防系统、门禁系统、通讯、广电、医疗设备、水电、风电、基站、太阳能储能等领域。

赛特蓄电池规格参数:

赛特蓄电池使用说明:
1、蓄电池的联接赛特蓄电池使用说明:

  •   容量不同、性能不同、生产厂家不同的蓄电池不可连接在一起使用。

  •   实际容量相同的蓄电池或蓄电池组方可串联使用。

  •   实际电压相同的蓄电池或蓄电池组方可并联使用。

  •   蓄电池组连接和引出请用合适的导线。

  •   连接和拆卸时务必切断电源,否则会触电甚至爆炸的危险。

  •   正负极不得接反或短路,否则会使蓄电池严重受损,甚至发生爆炸。

  •   连接部件应锁紧,防止产生火花;若接触面被氧化,可用苏打水清洗。

  •   新安装的蓄电池组在使用前应进行72小时浮充充电使蓄电池组内部电量均衡,方可进行测试或使用。

2、蓄电池的充放电 
  •   浮充使用时充电参数的设置

系列

型号

浮充电压

浮充电流

单格温度补偿系数

AGM系列

12V/6V

2.27 ~2.30V/cell

0.25C

-3mV/℃

  •   循环使用时充电参数的设置

系列

型号

均充电压

均充电流

单格温度补偿系数

AGM系列

12V/6V

2.35 ~2.40V/cell

0.25C

-5mV/℃

  •   放电电流与放电终止电压

放电电流

I≥1.0C

0.2C≤I≤1C

0.01C≤I≤0.2C

0.004C≤I≤0.01C

I≤0.004C

放电终止电压

1.6V/cell

1.7V/cell

1.8V/cell

1.85V/cell

1.9V/cell

备注:“C”表示额定容量 3、搬运、存储 
  •   蓄电池重且外壳脆,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翻滚和摔蓄电电池,同时注意不要使端子受外力。

  •   蓄电池应储存或安装于干燥通风的地方,避免阳光直射,应远离热源及易产生火花的地方。

  •   蓄电池存放前应为满荷电状态,不允许放电后存放。

●  蓄电池应在0℃~30℃的环境下储存,存放的蓄电池应每三个月应进行补充电,存放时间长不能超过一年,否则电池容量及寿命将会减小。 4、维护保养 

保养周期

保养项目

月度保养

1.全面清洁,保持外壳、端子的干净整洁及排气孔的畅通;

2.检查壳体有无变形,端子是否腐蚀变色,是否漏液;

3.测量和记录环境温度、电池外壳温度和极柱温度;

4.测量和记录电池组的总电压,充电电压发生漂移或环境变化应及时调整充电参数。

季度保养

1.重复月度保养的各项;

2.测量和记录单只电池浮充电压、浮充电流等参数,并及时调整;

3.检查连接部件是否松动,如有松动应紧固螺丝;

4.对电池进行均衡充电,充电时间24H。

年度保养

1.重复季度保养的各项;

2.检查安全阀是否松动,并旋紧,但切勿卸下安全阀;

3.电池组以实际负荷进行核对性放电实验,放出额定容量的30%~40%。

三年保养

1.重复年度保养的各项;

2.进行10Hr容量测试,放出额定容量的80%。



行业新闻:

近日,中国保监会印发《关于保险资金投资创业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允许保险资金投资创业投资基金,支持创业企业和小微企业健康发展。《通知》要求,保险公司投资创业投资基金余额不超过上季末总资产的2%,按2014年10月末保险业总资产测算,可为小微企业间接提供近2000亿元的增量资金。

《通知》明确创业投资基金主要投资创业企业普通股、优先股、可转换债券等权益的股权投资基金,创业企业应处于初创期至成长初期,或者所处产业已进入成长初期但尚不具备成熟发展模式,重点支持科技型企业、小微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

《通知》要求保险公司投资创业投资基金,应当具备股权投资能力,投资时上季度末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20%。保险公司应当强化分散投资原则,在遵守现有权益投资监管比例基础上,投资创业投资基金余额不超过上季末总资产的2%,投资单只基金余额不超过基金发行规模的20%,同时规定单只基金投资单一创业企业的余额不超过基金发行规模的10%。

《通知》指出,保险资金还可以通过投资其他股权投资基金间接投资创业企业,或者通过投资股权投资母基金间接投资创业投资基金。投资其他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母基金的基金管理机构、主要投向、管理运作等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资金间接投资股权的规定。

在监管方面,保监会坚持“放开前端、管住后端”原则,明确投资、信息披露和登记等要求,并引入“负面清单”管理安排,建立以事中事后监管为的持续监管机制。

《通知》贯彻落实了《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9号,简称新“国十条”)精神,为创业投资基金提供了资金支持,也有助于小微企业的健康发展。

据悉,有关保险机构通过股票、股权投资计划、项目资产支持计划等方式,已直接和间接投资中小微企业500多亿元。《通知》发布后,保险机构将进一步借助创业投资基金平台,为小微企业提供增量融资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