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T5T10T秤
价格:电议
地区:
电 话:86 010 51312353
手 机:13811085956
传 真:86 010 51312353





本标准规定了电子吊秤的基本参数,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二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新版本的可能性。

 

  GB191-2000包装储运图示标志(eqvISO780:1997)

 

  GB/T 7724-1999 称重显示控制器(eqv OIML R76-1:1992)

 

  GB/T10051.1-19

  GB/T14249.1-

  

  根据QB 1563的规定编制,含义如下。

 

  O □ S-□ □-□□

 

  型式代号

 

  修改序号(以ABC…表示)

 

  规格(以吨为单位)

 

  示值型式(数字)

 

  传力结构或转换特征

 

  类别(吊秤)

 

5.2规格

 

  用以吨为单位的量程表示。对于量程小于1吨的吊秤,型号中的规格用去掉小数点表示。例如0.5用05表示,5㎏用0005表示。

 

5.3基本参数

 

  电子吊秤的基本参数有准确度等级、检定分度值e、称量(Max)、小称量(Min)和工作级别。

 

 

准确度等级符号
中准确度级
普通准确度级IIII
 

005.3.2检定分度值e

 

  e=d,d为实际分度值。

 

  检定分度值e以含质量单位的下列数字之一表示:

 

  1×10k.2×10k.5×10k(k为正整数、负整数或零)

 

5.3.3与秤准确度等级有关的检定分度值、检定分度数和小称量

 

 

准确度等级检定分度值e检定分度数n=Max/e小称量
Min
5g≤e50010 00020e
IIII5g≤e100100010e
1)用于贸易结算的秤,其小检定分度数对Ⅲ,n=1000;对IIII,n=400
 

5.3.4工作级别

 

  与起重机配合工作的电子吊秤应按GB/T 3811-1983中4.1.3确定其工作级别。

 

  称量大于或等于1吨的电子吊秤应按工作级别不低于M5级设计。

六 计量要求

6.1允许误差

 

6.5.1电子吊秤加卸标±准载荷时的允许误差

 

GB/T11883-2002

 

 

允许误差标准载荷m以检定分度值e表示
IIII
±0.5e
±1.0e
±1.5e
0≤m≤500
500<m≤2000
2000<m≤10000
0≤m≤50
50<m≤200
200<m≤1000
 

6.1.2使用中检验的允许误差,是表中规定的允许误差的两倍。

 

6.1.3误差计算的基本规则

 

6.1.3.1影响因子

 

  各种误差应在标准测试条件下测试,当测定一个因子的影响效果时,其他所有的影响因子也应保持稳定在接近正常值。

 

6.1.3.2化整误差的消除

 

  应消除任何包含于数字示值中的化整误差。

 

6.1.3.3净重值的允许误差

 

  允许误差均适用于除皮后的净重值,预置皮重值除外。

 

6.1.4误差分配

 

  对电子吊秤各模块单独测试时,应按JJG555-1996中4.4.4规定进行误差分配。

 

6.1.4检定时的测试

 

  提交测试的电子吊秤应进行整机测试。

 

6.2称量结果间的允许误差

 

  不管称量结果如何变化,任何称量结果的误差,应不大于该称量的允许误差。

 

6.2.1重复性

 

  对同一载荷,多次称重结果之差,应不大于该称量的允许误差的值。

 

6.2.2旋转

 

  载荷垂直起吊后在水平360&ordm;范围内旋转任意角度,示值误差均应符合5.1.1的规定。

 

6.2.3偏载

 

  多悬吊点的电子吊秤应符合JJG555-1996中4.5.2的规定。

 

6.2.3多指示装置

 

  电子吊秤的不同指示装置与打印装置之间示值之差应为零。

 

6.3检定标准器

 

  检定电子吊秤用的标准器的误差,应不大于电子吊秤相应称量允许误差的三分之一。标准砝码的替代,应符合JJG555-1996中5.6.2规定。

 

6.4鉴别力

 

  在处于平衡状态的电子吊秤的吊钩或其他承载器上轻缓地放上或取走1.4e的砝码时,原来的示值应不变。

 

6.5由影响量和时间引起的变化量

 

  电子吊秤应在满足6.1、6.2、6.4、6.5.3的要求。

 

6.5.1温度

 

  如果在产品说明书中没有没有指定特殊的工作温度,则电子吊秤应在-10~40&ordm;C温度范围内保持其计量性能。特殊的工作温度范围不得小于30&ordm;C

 

  6.5.1.1

 

  当环境温度每相差5&ordm;C时,秤零点或零点附近示值变化应不大于一个检定分度值e

 

  6、5、2 供电电源

 

  电子吊秤使用电网电源供电部分,在电源出现下述变化时仍能符合计量要求。

 

  a 按电子吊秤规定的电压变化-15%-+10%;

 

  b 按电子吊秤规定的频率变化+—2%

 

  使用电池供电部分,当电池欠压而可能是示值误差超过允许误差时应有报警指示或自动停止工作。

 

  6、5、3 时间

 

  6、5、3、1 当任一载荷加在秤上,平衡稳定后立即读到的视值于其后30min内读到的视值之差应不大于允许误差的值。

 

  6、5、3、2 卸下加在秤上30min的载荷后,视值刚一稳定其回零偏差应不大于0.5e

 

  6.5.4 电子吊秤在经受JJG555-1996中8.4.3规定的干扰时,干扰与无干扰的质量示值之差不应超过e或能觉察出显著干扰误差并应作出反应。

七、 技术要求

  7.1 结构的一般要求

 

  7.6.1 与起重机配合工作的电子吊秤应符合GB/T 3811、GB/T10051。1和GB/T 10051.2的有关要求。

 

  7.6.2 与起重机配合工作的电子吊秤,应能承受表4所列次数称量载荷的加载而不损坏。

 

  表4

 

 

工作级别M1M2M3M4M5M6M7M8
次数8*10
3次方
1.6*10
4次方
3.2*10四次方6.3*10
四次方
1.25*10五次方2.5*10五次方5*10
五次方
1*10
六次方

7.1.3 封记 影响计量性能的调整部件应按JJG-555---1996中5.1.2.4要求加封记。

 

  7.2称量结果的实质 电子吊秤的称量结果应以数字形式指示

 

  7.2.1 读数的质量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称量结果的读数应可靠、易读、清楚。

 

  7.2.2 示值的形式

 

  示值的形式应符合JJG555---1996中5.2.2规定。

 

  7.2.3 示值的极限

 

  超过Max+9e应无示值。

 

  7.2.4 读数的稳定时间

 

  电子吊秤自载菏垂直起吊离地且起重设备停止运转到称重显示器读数平衡稳定所需的时间,不大于10s

 

  7.2.5 细分指示装置

 

  装有细分装置的秤,指示的分度值小于e应是:

 

  在按住细分指示键期间,或在发出手动指令后的5s内,均不能打印质量

 

  7.2.6 打印装置

 

  打印应清晰、持久。打印的数字高度至少为2mm

 

  所打印的计量单位名称或符号,应在数值之后或一组纵列数值的上方

 

  当平衡不稳定时,禁止打印。

 

  平衡稳定是只打印完成后5s内,指示不多于两个相邻的值,其中一个是打印值。

 

  7.2.7 记忆存储装置

 

  平衡稳定之前,对后续指示、数据传输、累计等主要示值不进行存储。

 

  7.3 置零装置和零点跟踪装置

 

  电子吊秤应具有半自动置零装置。

 

  电子吊秤只能有一个零点跟踪装置。

 

  7.3.1 效果

 

  任何置零装置的效果,应不改变秤的称量。

 

  置零装置和零点跟踪装置的范围,应不大于称量的4%;初始置零装置的范围应不大于称量的20%

 

  半自动置零与除皮用同一装置操作除外

 

  7.3.2 准确度

 

  置零后,零点误差应不超过±0.25

 

  7.3.3 置零装置的控制

 

  半自动置零装置应在下述条件下才能运行。

 

  a、示值为零

 

  b、平衡处于稳定状态

 

  c、1s之内修正量应不大于0.5e时

 

  7.4 除皮装置

 

  电子吊秤应有除皮装置,且在称量的0%~100%范围内有效。

 

  7.4.1 准确度

 

  当秤处于平衡稳定、除皮装置准确度达到±0.25e时才能运行。

 

  7.4.2 运行范围

 

  除皮装置不得运行于零点和零点之下或称量之上。

 

  7.4.3 运行的可见性

 

  除皮装置的运行,应在秤上清楚的指示出来,净重值用“净重”(N或NET)标志。

 

  7.4.4 扣除皮重装置

 

  皮重与净重之和大于Max+9e时应无质量指示或报警

 

  7.4.5 称量结果的打印

 

  毛重值可不带任何标志进行打印。若带标志,应使用“毛重”(G或B的)标志

 

  若只打印净重值,应使用“净重”(N或NET)的标志

 

  若净重值与相应的毛重值和皮重值一起打印,则净重值与皮重值应有相应的标志符号“N”与“T'识别。

 

  7.5 预置皮重装置

 

  7.5.1 分度值

 

  无论怎样向除皮装置输入皮重值,其分度值应等于或自动的化整到秤的分度值。

 

  7.5.2 运行的指示

 

  预置皮重运行的指示,应符合6.4.3、6.4.5,但预置皮重值用“预置皮重”(PT)标志

 

  7.6 安全要求

 

  7.6.1 极限载荷

 

  电子吊秤应能承受称量4倍的极限载荷而不出现断裂或使电子吊秤丧失承载能力的变形。

 

  7.6.2 电子吊秤中使用电网电源供电部分应符合JJG555---1996中8.5和GB14249.1的有关要求。

 

  7.6.3 吊钩、吊环等承重件应有产品合格证,其制造厂应有相应的产品质量认可证。

 

  7.7 机械零部件

 

  铸件、焊接件锻件、机械加工、装配、油漆等均应符合图样有关规定。

 

  7.8 称重显示控制器

 

  7.8.1 称重显示控制器应符合GB/T7724中有关规定。

 

  7.8.2 电子吊秤应能经受GB/T6587.1规定的环境试验而不损坏。与秤体组成一体的控制仪表部分或在室外使用的便携式仪表环境分组为三组,在室内使用的称重显示控制部分环境分组为三组。

 

  7.8.3无线数传式吊秤使用的通信机的指标,应符合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要求。

 

  7.8.4 称重显示控制器单独测试时,其误差应不大于电子吊秤的允许误差的0.5倍。

 

  7.9 称重传感器

 

  称重传感器应符合GB/T7551有关规定。传感器单独测试时,其误差应不大于电子吊秤允许误差的0.7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