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爆配电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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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炸性环境 第1部分:设备 通用要求 1
范围 GB3836的本部分规定了爆炸性环境用电气设备和Ex元件的结构、试验和标志的通用要求。
符合本部分规定的电气设备,适用于在下列标准大气条件下存在爆炸性环境的危险场所中使用,对本部分进行补充的某一部分修改时除外:
温度:-20℃~ 60℃; 压力:80kPa~110kPa; 空气中标准氧含量(体积比):21%。
对超出该范围的大气条件下使用的电气设备需作特殊考虑,并可要求附加评定和试验。 注 1:尽管以上给出的大气温度范围是-20℃~
60℃,但设备所使用的正常温度范围依然是-20℃~ 40℃,另有规定和标志时除外,见5.1.1。 注
2:在设计超出以上大气条件的爆炸性环境用设备时,本部分可作为指导。但是,建议进行与预定使用环境相关的附加试验。当采用隔爆外壳“d”(GB3836.2-200×)和本安型“i”(GB3836.4-200×或IEC
61241-11)时,这一点尤其重要。 注
3:本部分给出的要求源于对电气设备产生的点燃危险评定。考虑的点燃源是在一般工业环境中不同设备类型出现的热表面、机械火花、铝热反应、电弧和静电放电。
注 4:众所周知,随着技术的发展,可能通过一些尚未完全确定的方法来达到GB
3836系列标准有关防爆的目的。如果制造商希望利用这些技术,可部分地采用本部分及GB
3836系列的其它标准。在制造商提供的文件中应清楚地说明采用GB 3836系列标准情况和所使用的全部辅助技术。在这种情况下,在GB
3836系列标准中未确定的保护方法标志为“Ex s”。 注
5:在爆炸性气体环境和可燃性粉尘环境同时出现或可能同时出现的场所,宜考虑这种同时出现的情况,并可要求附加保护措施。
除与爆炸危险直接有关的内容之外,本部分没有规定其它的安全要求。本部分不涉及的点燃源有:绝热压缩、冲击波、放热化学反应、粉尘自燃、明火和热气体/液体。
注 6:这样的设备宜进行危险分析,确定并列出设备的所有潜在点燃源及防止这些点燃源成为有效点燃源所采取的措施。
本部分由下列GB3836系列专用防爆型式标准补充或修改: GB3836.2-200×: 气体-隔爆外壳“d”;
GB3836.3-200×: 气体-增安型“e”; GB3836.4-200×: 气体-本质安全型“i”;
GB3836.5-2004: 气体-正压外壳型“p”; GB3836.6-2004: 气体-油浸型“o”;
GB3836.7-2004: 气体-充砂型“q”; GB3836.8-2003: 气体-“n”型电气设备;
GB3836.9-2006:气体-浇封型“m”; IEC 61241-1:粉尘–外壳保护型“tD”; IEC 61241-2(IEC
61241-4):粉尘–正压型“pD”; IEC 61241-11:粉尘–本质安全型“iD”; IEC
61241-18:粉尘–浇封型“mD”。本部分还由下列设备标准补充或修改: ——GB 7957-2003 矿灯安全性能通用要求
——GB19518.1-2004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 电阻式伴热器 第1部分:通用和试验要求 ——IEC 60079-25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25部分:本质安全系统 ——IEC 60079-26 爆炸性环境
第26部分:保护级别(EPL)为Ga级的设备 ——IEC 60079-28 爆炸性环境 第28部分:光辐射式设备和传输系统的保护
GB3836的本部分,连同GB3836系列的其它部分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