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环境监测仪在农业环境监测中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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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环境监测仪在农业环境监测中的意义
农业环境监测是我国农业环境保护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农业环境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农业环境管理必须依靠农业环境监测,农业环境监测必须为农业环境管理服务。长期以来,环境保护工作的重点在工业污染防治和城市综合整治,农业环境保护明显滞后。随着农村经济的迅速发展,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农业环境污染问题日趋突出,已经成为制约农村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农业环境污染具有隐蔽性、潜伏性和不可逆性的特点,一旦遭到污染恢复困难,往往通过食物链危害动物和人体健康。过去,农产品的生产只注重产量的增加,以满足人口增长的需求,而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以及与此密切相关的农业环境问题一直未引起足够的重视,对我国加入WTO后农产品参与国际竞争十分不利。加强农业环境监测在新时期显得尤为重要,全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发展重点提出:“要加强农业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治理农田污染,建设农业资源与环境监测预警系统。而农业环境的监测可以使用农业环境监测仪进行快速的测定分析。
环境监测是利用多种科学方法和手段,监测和检测代表环境质量现状及发展变化趋势的各种数据,并用它解释环境现象,为环境保护和科研提供科学据的全部过程。农业环境监测是环境监测领域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借用环境监测的理论和方法,对农业生产环境的质量现状及变化规律和趋势进行监测活动。农业环境监测具有法定性农业环境监测的职责是各级各类农业环境监测机构依法定时、定点对农业环境诸要素及农、畜、水产品中污染物的含量进行分析测试,这是相关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是各级各类农业环境监测机构的中心工作,也是基础性工作。
(1)定期监测用于灌溉的污水水质、土壤和农产品。这一职责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赋予的。1989年7月12日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家环境保护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部门对利用工业废水和城市污水进行灌溉的,应当定期监测用于灌溉的污水水质、土壤和农产品,并采取相应措施,防止土壤、地下水和农产品被污染。”由此可见,定期监测用于灌溉的污水水质、土壤和农产品是各级农业环境监测机构的法定职责。
(2)对基本农田环境污染进行监测与评价,并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环境质量与发展趋势的。国务院发布的《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基本农田环境污染进行监测与评价,并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环境质量与发展趋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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