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验箱湿热试验的标准程序
发布时间:2018-06-13 10:14 按高低温试验箱的有关标准规定对试验样品进行外观检查,对其电气和机械性能进行检测,以下为,试验箱湿热试验的标准程序:
首先将无包装、不通电的试验样品,在“准备使用”状态下,按正常工作位置或按有关标准规定的状态放入试验箱的工作空间内,将箱内的温度在不加湿的条件下升到40℃以对试验样品进行预热。
待试验样品达到温度稳定后再加湿,以免试验样品产生凝露。
待工作空间内的温度和相对湿度达到规定值并稳定后,开始计算试验持续时间,高低温试验箱在试验期间或结束时,有关标准可以要求对试验样品加电负载和测量,并规定测量时间和测量项目,中间检测时不允许将试验样品移出试验箱外,更不允许在恢复后进行测量。
若在条件试验结束前想要知道该类试验样品的性能,则对每一特定的试验时间都要另增加一组试验样品,每组样品的恢复和检测应分别进行。
在条件试验结束时,一般试验样品应在GB2421第5.3条的条件下恢复,时间不少于1h,但不得多于2h,对于热时间常数大的试验样品,恢复时间应足够长,以使使温度达到稳定,根据试验样品的特性和实验室的条件,试验样品也可留在试验箱中恢复,或在另外的试验箱中恢复,留在试验箱恢复时,应在0.5h内将相对湿度降到75%±3%,然后在0.5h内将温度调节到满足GB2421标准的相应要求,温度容差为±2℃。
转移到另外的试验箱中恢复时,转移试验样品的时间应尽可能短,最长不应超过5min。
有关标准应说明是否须要采取专门措施清除试验样品表面的潮气,如果上述标准的恢复条件对试验样品不适用,有关标准可以提出另外的恢复条件,根据有关标准的要求,对试验样品的外观进行检查,对其电气和机械性能进行检测,检测工作应在恢复阶段结束后立即进行,对湿度变化最敏感的参数应先测量,除非有关标准另有规定,所有参数应在30min内测量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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