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加大施工扬尘治理 源头防污保卫中国蓝

发布时间:2018/11/12 10:18:00

建筑工地产生扬尘主要是空气污染源之一,为切实解决扬尘污染防治问题,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扬尘污染防治的决定》,进一步明确和规范相关事项,全面遏制扬尘污染。《决定》于本月起正式施行,成为我省大力实施扬尘污染防治的重要依据。《决定》的主要内容有哪些?如何推动实施?记者采访了市环保部门负责人。

 ??建设单位需承担哪些扬尘污染防治责任?

  答:建设施工是扬尘污染防治的重点领域。建设单位承担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责任,负责建设工程的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工作,参与工程建设的施工单位、运输单位应当建立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制,制订施工、运输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采取有效防治措施。

  ??建筑垃圾处置、道路运输、物料堆放等有哪些详细规定?

  :《决定》对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应采取的措施提出了明确要求,并按照施工要求、建筑垃圾处置、道路运输、物料堆放等4个环节做了详细规定。《规定》细化为七项具体防控要求,包括施工现场及周边硬化、出入口清洗、现场搅拌降尘措施、工地料堆料场抑尘、责任制及举报等。

 ??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有哪些明确要求?

  :《决定》规定,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应当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三个月的,应当采取绿化、铺装等防尘措施。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动对农村荒地的治理,规范农业生产、农村建设行为,防治扬尘污染。

 ??什么是建立施工“黑名单”制度?

  答:《决定》规定,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信用记录建设,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对诚实守信、依法经营,扬尘污染治理表现突出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负责人,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列入守信名单,给予评优表彰。

  ??对未采取措施的建设施工单位将采取哪些处罚?

  答:今后对未采取措施被处罚且拒不改正者可按日计罚,在法律责任方面,《决定》对涉及扬尘污染防治的法律责任进行了延伸和细化。《决定》第三十一条明确了按日计罚相关规定,建设施工,矿产资源开采、加工,物料堆放未依法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等行为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