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一省发出通知 严防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一刀切”行为

发布时间:2019/7/22 14:38:00

海南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严防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一刀切”行为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党委和人民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工委和管理委员会,省直相关部门:



        “一刀切”行为是生态环境领域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表现形式,既损害党和政府形象、企业合法权益,又给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带来不便,也违背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初心和使命,必须加以坚决反对和严格禁止。为积极配合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开展工作,如实向督察组反映情况和问题,现就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严防“一刀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按照依法依规、实事求是、统筹兼顾、科学合理的原则,有序推进问题整改,既及时回应部分群众合理生态环境保护诉求,又充分兼顾广大群众正常生产生活。坚决防止“拍脑袋”“交账式”“运动化”等敷衍整改、表面整改、虚假整改行为。


    二、对于依法依规取得施工许可的民生工程以及基础设施项目,不得采取集中停工措施;对于其中没有达到环境保护要求的,应当针对具体环境问题开展整治,确需停工整治的,需依法实施。对于工程建设项目的正常停工修整,应由施工企业自行安排,不得在督察进驻期间要求集中修整。对于非法工程建设项目,以及环境保护问题突出、群众反映强烈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依法依规查处到位、整治到位。


    三、对于具有合法手续的餐饮、娱乐、洗涤、维修等生活服务业,不得要求集中停工停业;确实存在突出环境污染问题的,应“一家一策”实施整治。对于没有合法手续,且环境污染突出、群众反映强烈的,应当按照环境保护和市场监管的有关规定,依法依规查处到位。对于人民群众环境信访反映的问题,经查实后依法处理,一事一办;需要对相关行业进行整治的,应制订整治方案,加强政策配套,有序推进工作,不得简单采取大面积停工停业等措施。


    四、对具有合法手续并符合环保要求的畜禽和水产养殖行业,不得采取关停整治措施;对于划入禁养区而未及时清理退出的,要制订工作方案,加强政策衔接,按时序推进,避免短期突击关停,在清理退出过程中尽可能减少养殖户的经济损失;对于没有任何手续,且环境污染突出的小型养殖企业或养殖户,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并在合理时限内有序整治到位。


    五、对于工业园区及其合法企业,不得简单要求停工停产;对于其中达不到环保要求的工业园区及其企业,要实施“一园一策”“一厂一策”,并根据具体环境问题采取整改措施,不得不分青红皂白一律采取停产整治方式。对于企业正常停产检修工作,应由企业自行安排,不得要求企业于督察进驻期间集中停产检修。


    六、对于具有合法手续且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采石采砂采矿企业,不得采取集中停产整治措施;对于具有合法手续,但没有达到环境保护要求的企业,应当根据具体环境问题采取针对性整改措施;对于没有合法手续,且达不到环境保护要求的,应当依法整治,需要停产关闭的,坚决停产关闭;对于位于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地,或其他禁止采石采砂采矿区域的,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整改方案,限期清理退出。


    七、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占道经营、路边烧烤、噪音污染、气味扰民、产城混杂等城市管理问题,要依赖城市管理精细化水平的提升以及城市管理平时工作的到位。对于督察进驻期间此类信访问题,应当做到“一事一办”,同时也要认真研究,综合施策,不断提升城市现代化管理水平。


    八、对于各类既无相关手续,又无污染治理设施的“散乱污”企业,应借势借力推动综合整治,加快淘汰落后产能,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切实解决“劣币驱逐良币”问题。要认真分析“散乱污”企业数量、特点、分布等情况,既要大力整治,也要注重引导,在整治工作中要尽可能避免不良社会影响。


    九、此次督察组进驻海南,既督察各级各部门履行生态环保责任情况,也督察各级各部门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和转变工作作风的情况,并将重点督察整改不力,以及表面整改、虚假整改、敷衍整改和“一刀切”等突出问题。按照海南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要求,接下来全省将加强对生态环保领域“一刀切”行为的查处力度,对不作为、乱作为并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依法依规予以严肃追责问责。


     海南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9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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