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7/9/28 9:05:00

为切实保障人身健康和环境安全,做好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的替代与减量化,降低产品废弃后对环境造成的污染,2016年1月6日工信部联合发展改革委、质检总局等8部门发布了《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管理办法》(联合部长令第32号),于2016年7月1日正式实施。

  该办法实施一年来,在控制我国电子电器有毒有害物质方面取得了良好的成效。但是随着进口电子电器产品的不断增加,检验检疫部门在日常检验监管中也发现部分生产商和进口商对我国法律法规了解不够全面详细,进口电器电子产品因违反我国有害物质限制使用规定的情况时有发生。因此,要更好的掌握中国版ROHS相关规定,三大问题需引起关注:

  一是了解中国版ROHS实施进度及更新情况。目前中国版ROHS还在不断完善和更新中,进口商需及时关注法规变化情况。就在近期,工信部公开征求对《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达标管理目录(批)》(征求意见稿)及《达标管理目录限用物质应用例外清单》的意见,电冰箱、空气调节器、洗衣机、电热水器等12类产品拟列入批达标管理目录,将按照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合格评定制度进行管理。

  二是注意中国版ROHS与欧盟ROHS的异同之处。新版管理办法借鉴了欧盟ROHS指令及国际通行做法,限制和禁止的有毒有害物质及限量要求与欧盟ROHS一致,均为铅、镉、汞、六价铬、多溴联苯、多溴二苯醚。但是,中国版ROHS与欧盟ROHS也存在着一定的差异,主要表现在一是欧盟将在2019年7月22日正式将DEHP、BBP、DBP、DIBP列入附录II 限制物质清单中,而中国版ROHS尚未对该类物质进行管控。二是在管辖产品和管理方法上也与欧盟ROHS不同,中国版ROHS将制定一个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达标管理目录。目录外产品则不作有害物质限量要求,但若含有害物质,需要对有害物质及其含量进行标示。进入达标管理目录的产品,有害物质含量应满足相关要求,并加贴“绿色回收标识”。而欧盟ROHS除了豁免类产品,所有电子电器都需要满足ROHS 2.0的限量要求要求。且一步到位,采取自我声明的模式,对于管辖范围内的产品必须做到有毒有害物质达到限量要求。而且欧盟ROHS已经纳入CE,要加贴CE标识,必须要满足ROHS的相关要求。

  三是关注中国版ROHS管控对象。新版《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管理办法》首次将生产商、销售商和进口商列为此次的三大企业主体对象,尤其是进口商的管控,意味着国产电子电器产品和进口电子电器产品,一旦违规,都将受到严格监控以及处罚。

  鉴于此,检验检疫部门提醒相关企业,首先要严密关注法规标准动向,不要盲目将中国版ROHS等同于欧盟ROHS,注意区分不同之处。同时,根据欧美国家的先进经验,中国版ROHS将会不断改进和完善,各进口商应积极向国外生产商宣贯我国法律法规,提前准备,避免出现不必要的损失。其次要加强产品检测力度,从产品设计、原材料供应商的管控做起,根据法规要求控制有害物质的含量,并在产品上加贴标识等信息。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联系沟通,积极配合检验检疫等部门的口岸验证工作,共同控制和减少进口电器电子产品中有害物质对人身的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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