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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RoHS
发布时间:2017/7/13 17:04:00欧盟RoHS指令及实施时间和相关标准
欧盟RoHS指令2002/95/EC EU RoHS Directive 2002/95/EC
法规起草单位:欧盟议会和欧盟理事会
实施时间:2006年7月1日正式实施
具体内容:RoHS指令规定,所管控产品按照“均质”材料计算(Homogenous material) ,所含铅(Pb)、汞(Hg)、六价铬(Cr(VI))、多溴联苯(PBBs)、多溴联苯醚(PBDEs)的含量分别不得超过1000ppm,镉(Cd)的含量不得超过100ppm。
适用范围:1、适用于出口到欧盟市场的11大类电子电气产品及其相关组件、材料等,其中11大类产品包括:1、大型家电;2、小型家电;3、IT和通讯设备;4、消费性设备;5、照明设备;6、电子电气工具;7、玩具、休闲和运动设备;8、医疗设备;9、视频控制设备,包括工业监视和控制设备;10、自动售货机;11、上述类别未覆盖的所有其他电子电气设备。但不适用于条款2(4)所列产品或设备。
本指令的实施不应违背欧盟关于安全和健康要求的立法和关于化学品的立法,特别是(EC)1907/2006 号法规,以及欧盟关于废物管理的专门立法。
电子电气设备应在投放市场之前正确加贴CE标志的同时制造商应撰写相应的技术文档和EU符合性声明。在电子电气设备投放市场后,制造商及其授权代表/进口商应留存EU符合性声明及技术文档至少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