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森林防火实施办法审议通过 四级政府将逐级签防火责任书

发布时间:2015/8/1 9:20:00

  新修订的《辽宁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经省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实施办法》由原来的16条增加到24条。

  据省森林防火指挥部介绍,修订前的《实施办法》施行于1989年2月。近些年,随着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森林面积的增加,森林防火形势愈发严峻,原来的《实施办法》已不能完全适应现实需要,亟待补充完善。

  新修订的《实施办法》明确了森林防火责任制,增加规定了“省、市、县、乡(镇)人民政府森林防火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由上人民政府负责考核,并逐级签订森林防火责任书”;规定全社会的森林防火工作实行谁经营、谁负责的原则,并建立森林防火扑救互助工作机制。

  针对当前各级森林防火管理经费不足问题,《实施办法》增加规定了“森林防火经费应当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并保障森林火灾预防、扑救经费需要”。

  在《实施办法》修改过程中,有两个问题受到关注,即关于违反本办法的法律责任问题,以及关于扑救森林火灾有关经费的涵盖范围、经费来源和支付程序。对此,办法增加了第23条,擅自实施野外用火,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办法第22条还对森林火灾救助机制进行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