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锅炉排放标准“新”在哪
发布时间:2018/7/21 11:05:00新的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以氮氧化物控制为重点,氮氧化物的排放浓度要求由原来的150mg/m3,按照锅炉类型,分别提升至50 mg/m3、80mg/m3。
锅炉与氮氧化物清洁能源替代工作(2013-2017)已基本完成,但抽样统计表明上海市锅炉70%未采用低氮燃烧技术,Nox排放状况不容乐观,标准有进一步加严的需求,加上目前本市NOx不降反升,臭氧污染也有所加重,氮氧化物的减排有迫切的需求。在新标准的制定中以氮氧化物控制为重点,严化排放限值,固化管理要求,并且,基于本市已无燃煤锅炉实际情况,区分气态燃料锅炉及其他锅炉规定排放限值,明确基准氧含量的适用情况。在本市锅炉统计数据中,燃气锅炉占53%,燃油锅炉39%台,其他8%为电锅炉、生物质锅炉等。其中,80%以上为小型锅炉(<=4t/h,2.8MW)。郊区锅炉数量远高于中心城区,且郊区燃油锅炉占比更高。与2014年排放清单相比,2015年清单PM和SO2的排放量占比分别降低98%和67%,而NOx的排放占比下降率为48%,NOx成为本市锅炉排放的主要污染物。从单个锅炉的污染物排放来看,燃油锅炉的污染物排放浓度水平高于燃气锅炉,并且燃油锅炉的污染物排放比燃气锅炉数值波动更大,不确定性更高,其中氮氧化物是燃油、燃气锅炉超标的主要因素,但是在所有的列入统计的锅炉中,超过70%的企业明确未实施低氮燃烧改造,统计过程中尚存在大量未填写低氮燃烧改造信息的企业,这样算来,目前已完成低氮燃烧改造的企业实在是少之又少。
新标准“新”在哪新的标准的改变在于提升了各个污染物的排放标准,并且规定了排放浓度限值的分布实施方法,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至2020年9月30日,在用锅炉执行“阶段”(表1)排放限值。自2020年10月1日起,在用锅炉(生物质燃料锅炉除外)执行“第二阶段”(表2)的排放限值。控制项目则延续DB31/387-2014的指标体系,包括颗粒物、SO2、NOx、CO及烟气黑度表1延续了DB31/387-2014的排放限值,按照本标准类别重新归类,为在用锅炉(生物质燃料锅炉除外)阶段内(自本标准执行之日起至2020年9月30日)应执行限值,鉴于生物质燃料锅炉的排放现状、分布情况及本市农业秸秆的出路问题,在用及新建生物质燃料锅炉执行表1限值。
新建锅炉NOx限值(50mg/m3)严于北京在用锅炉限值(80mg/m3),严于北京新建锅炉(2017年3月31日前新建锅炉)限值(80mg/m3),略宽于北京新建锅炉(2017年4月1日起新建锅炉)限值(30mg/m3)。由于本市在用锅炉过渡期之后需执行新建锅炉限值,因此整体来看,比北京标准略为严格。其他方面的改变包括:原有标准分为“在用锅炉” 、“新建锅炉” 和“集中供热锅炉及额定蒸发量小于65t/h的热电联产锅炉”三类;新修订标准分为“在用锅炉”和“新建锅炉”两类,不再对“集中供热锅炉及额定蒸发量小于65t/h的热电联产锅炉”单独规定执行时间。另外,原有标准分为“燃煤锅炉”、“燃油锅炉”、“燃气锅炉”和“燃生物质锅炉”四类,考虑到上海已无燃煤锅炉的实际情况,将锅炉类别进行简化归并,新修订标准分为“气态燃料锅炉”和“其他锅炉”两类。
标准的实施与监督标准由市和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在任何情况下,排污单位均应遵守本标准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各级环保部门在对设施进行执法检查时,可以以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的结果,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以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其中第二项: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胡博士给出了一些标准涉及方的举措与应对建议供各位参考:
锅炉生产/改造单位充分了解锅炉低氮氧化物的必要性及紧迫性 积累已有锅炉改造经验,为即将到来的上海锅炉“低氮时代”进行技术储备充分理解“达标”的含义(长期稳定、全工况达标)在确保环保达标的同时注重安全及能效
锅炉使用单位关注排放标准和补贴政策,充分评估现有政策及标准对本单位的综合影响对现有锅炉(炉型、燃烧方式)进行低氮改造评估开展达标技术及产品调研,为贯标进行准备充分理解“达标”的含义(长期稳定、全工况达标)与区环保部门、经信委沟通,了解辖区内锅炉低氮改造推进计划探寻环保、安全及能效的平衡点追寻其他替代加热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