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热干燥箱及电热鼓风干燥箱国家标准GB/T 30435-2013(3)

发布时间:2018/8/10 16:59:00

电热干燥箱及电热鼓风干燥箱国家标准GB/T 30435-2013(3)

4.8 换气量

干燥箱应有换气装置,换气量大小可由制造商与用户协商确定。

4.9 升温时间

干燥箱工作空间的温度从35℃升至工作温度的时间不应大于120min。

4.10 电气安全

4.10.1 绝缘电阻

带电部分对干燥箱外壳的冷泰绝缘电阻不应小于1 MΩ。

4.10.2 介电强度

将受试干燥箱的保护导体端子(或电源插头的保护导体端子)作为一端,所有电源输入端短接作为另一端,在两端之间施加按表1确定的50Hz交流正弦波试验电压,在5s内将试验电压升高到规定值,使试验电压不出现明显跳变,然后至少保持5s应无闪烁、电流突然增加或重复飞弧现象。

4.11 超温保护

干燥箱应设有独立的超温保护装置,其超温保护措施应符合GB4793.6 2008中10.101的规定,超温保护装置应满足GB4793.6-2008中14.3的要求。

4.12 连续工作时间

干燥箱连续工作时间不应小于72h

5 试验方法

5.1 主要测试仪器与装置

5.1.1 温度测量系统

采用铂电阻、热电偶等温度传感器及温度显示仪表组成的温度测量系统,应满足以下要求:

a)温度测量范围满足被测干燥箱的测量要求;

b)时间常数:不大于40s;

c)由测量系统所引入的相应不确定度换算成温度值不应大于被测温度波动度、均匀度和温度指示误差的1/3;

d)温度测量通道数量9-13个。

5.1.2 表面温度计

表面温度计的分度值不应大于1℃。

5.1.3 绝缘电阻测试仪

工作电压为500V,准确度10级的绝缘电阻测量仪。

5.1.4 介电强度测试仪

能提供满足试验要求的试验电压。

5.2 试验条件

5.2.1 试验条件应满足3.1和3.2的要求。

5.2.2 测试在空载条件下进行。

5.3 测试点的位置及数量

5.3.1 工作室溶剂不应大于2立方的干燥箱应布置9个测试点,一个点布置在工作空间的几何中心点(O点),其余8个点布置在工作空间的8个顶角上。工作室容积大于2立方的干燥箱,应在工作室几何中心水平面增加4个测试点。各测试点距工作室内壁加热器一侧除外)的距离,为工作室各边长的1/6;测试点距加热器一侧为边长的1/5。

5.3.2 工作室容积不大于0.1立方时,不比进行温度均匀度试验。需要做此试验时,其测试点离工作室内壁的距离,可由制造商自行规定或根据用户要求协商确定,但工作空间容积不小于工作室容积的1/5。

5.3.3 工作室容积大于10立方的干燥箱,测试点离工作室内壁的距离,由制造商和用户协商确定。

5.4 外观试验

用目视方法在5.5的测试后各检查,结果应符合4.1的规定。

5.5 工作温度试验

将干燥箱温度设置为工作温度,启动温度测量系统记录升温过程,并在达到工作温度的继续维持30min以上。干燥箱能到达到的温度应符合4.2的规定。

5.6 温度波动度试验

5.6.1 选取干燥箱工作温度作为测试温度,当干燥箱工作温度达到设定的温度2h后测试工作室空间几何中心点的温度,每1min测量温度,30min内共测30个温度值。

5.6.2 取测试点温度值与值之差的一半,冠以“±”号,为该测试点的温度波动度,其结果应符合4.3的规定。

5.7 温度均匀度试验

5.7.1 选取干燥箱工作温度作为测试温度,当干燥箱工作温度达到设定温度2h后,每1min依次测量各测试点的温度,30min内每点各测30个温度值。

5.7.2 对测得的温度数据,按测试仪表的修正值进行修正。

5.7.3 全部测试温度值的平均值作为基准值,计算个测试点的温度平均值与基准值之差的,冠以“±”号,即为干燥箱的温度均匀度,其结果应符合4.4的规定。

5.8 温度指示误差试验

5.8.1 选取干燥箱工作温度作为测试温度,当干燥箱工作温度到达设定温度2h后,每1min依次测量各测试点的温度,30min内每点各测30个温度值。

5.8.2 对测得的温度数据,按测试仪表的修正值进行修正。

5.8.3 计算全部测试温度值的平均值,即干燥箱工作空间温度平均值,干燥箱的温控仪温度指示值与温度平均值之差,即温度指示误差,其结果应符合4.5的规定。

5.9 温度稳定性试验

5.9.1 选取干燥箱工作温度作为测试温度。

5.9.2 当干燥箱工作温度到达设定温度2h后测试工作空间几何中心点的温度,每1min测试温度,30min内共测30个温度值,取其平均值为起始温度平均值。

5.9.3 每隔4h测试,共测6次。每次在5min内用等间隔时间记录6个温度值,并计算其温度平均值。

5.9.4 取6个温度平均值中与起始温度平均值之差的值,称为干燥箱的温度稳定度,其结果应符合4.6的规定。

5.10 表面温度试验

干燥箱在工作温度条件下保持恒温2h以上,用表面温度计测试干燥箱的表面温度,测试点为距箱体门框、观察窗、排气孔、电机轴等周围80mm及以外的任意表面,其结果应符合4.7的规定。

5.11 换气量试验

按附录A测试干燥箱的换气量,其结果应符合4.8的规定。

5.12 升温时间试验

保持干燥箱按功率加热,记录工作室空间从35℃升至首次达到工作温度的时间,其结果应符合4.9的规定。

5.13 电气安全试验

5.13.1 绝缘电阻试验,采用5.1.3规定的绝缘电阻测量仪,在5.5的测试前进行。试验时应将有关的外部开关处于开启状态,如果电加热装置、循环装置等部件是通过自动控制电路才能接入测量电路的,则应对这些部件单独进行试验,其结果应符合4.10.1的规定。

5.13.2 介电强度试验

本试验应在5.13.1的试验之后,在测试和检查合格的产品上进行。

按表1确定试验电压,按GB 4793.1-2007中6.8.4的规定进行试验。试验时应将有关的外部开关处于开启状态,如果电加热装置、循环装置等部件是通过自动控制电路才能接入测量电路的,则应对这些部件单独进行试验,其结果应符合4.10.2的规定。

5.14 超温保护试验

通过检查干燥箱的电气原理图和超温保护元器件的技术文件,确认制造商采取的超温保护措施及元器件是否符合4.11的规定。

如果超温保护装置不能自动复位,超温保护试验进行到使超温保护装置动作1次时结束;如果超温保护装置能投自动复位,应保持试验使超温保护装置连续动作3次时结束。

试验期间以及试验结束以后的一段时间,干燥箱的表面温度应符合4.7的限值规定,干燥箱内部的温升不应超过电气零部件及材料在所处环境的耐热限值。

5.15 连续工作时间试验

5.15.1 在干燥箱连续72h的工作过程中,应每隔24h按5.6的规定测试温度波动度,并计算其温度平均值。

5.15.2 温度波动度应符合4.3的规定,且相邻24h的温度平均值之差应符合4.6的规定。

6 检验规则

6.1 检验分类

干燥箱的检验分为:

a)出厂检验;

b)定型检验;

c)周期检验。

6.2 检验项目

出厂检验、定型检验和周期检验的项目、要求及试验方法的条款号见表2.

6.3 出厂检验

6.3.1 出厂检验有制造商质量检验部门执行,对检验合格额干燥箱应出具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并准许出厂。

6.3.2 出厂检验项目分逐台检验和抽验检验,逐台检验项目为表2中序号1/10和11,抽样检验项目为表2中序号2/3/5/7/12。

6.3.3 抽样检验项目采用随机抽样检验,成批生产的干燥箱,批量为90台以上时,抽样数量为5台;批量26-90台时,抽样数量为3台;批量为25台(含)以下时,抽样数量为2台。

6.3.4 抽检时,如有一台不合格,应对不合格项目加倍抽检;第二次检验合格时,仅将次抽验不合格的产品返修,检验合格以后允许出厂。如果第二次抽验仍有一台不合格,则应对该批产品逐台检验,检验合格时允许出厂。

6.4 定型检验

6.4.1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应进行定型检验:

a)新产品设计定型或生产定型时;

b)老产品转厂生厂产时;

c)产品的设计结构、工艺、材料有较大变动且有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d)质量监督机构要求时。

6.4.2 干燥箱定型检验的样本为3台,检验项目见表2,所有项目应符合第4章的要求。

6.4.3 定型检验由制造厂质量检验部门执行,也可委托质量检验技术机构执行,应出具定型检验。

6.4.4 经定型检验合格的干燥箱,原则上不宜出厂。如需出厂,应整修,更换寿命终了或接近终了的零部件,并重新进行出厂检验。检验合格后签发产品合格证,方能出厂。

6.5 周期检验

产品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周期检验;

a)正常生产时,每两年进行至少的检验;

b)产品停产一年后,恢复生产时;

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周期检验有重大差异时;

d)国家质量监督机构要求时。

注:特殊订货或非批量生产的产品除外。

6.5.2 抽样方案及判定规则

6.5.2.1 周期检验采用GB/T 2829 2002中判别水平I的抽样方案。

6.5.2.2 周期检验项目的不合格分类、不合格质量水平(RQL)、判别水平(DL)及判定数组(Ac,Re)见表3.

6.5.2.3 周期检验按GB/T 2829 2002的规定进行合格和不合格判断,其中批质量以每百单位产品不合格数表示。

6.5.3 样本抽取

周期检验的样本应在出厂检验合格中随机抽取。

6.5.4 周期检验的处置

6.5.4.1 周期检验不合格,应分析原因,超出问题并落实措施,重新进行周期检验。若再次周期检验不合格,则应停产整顿,产品停止出厂检验,待解决问题,周期检验合格后,方可恢复出产检验。

6.5.4.2 若周期检验合格,经出厂检验合格的批可以作为合格品出厂或入库。

7 标志、包装、运输和储存

7.1 标志

7.1.1 干燥箱的铭牌,字迹应清晰耐久,固定牢靠。

7.1.2 产品铭牌的内容应包括:

a)产品型号、名称;

b)工作温度;

c)额定电压、频率及功率;

d)出厂编号及制造日期;

e)制造单位名称。

7.1.3 在干燥箱明显部位应有符合GB 4793.1 2007表1中序号13规定的“小心烫伤”的符合。

7.1.4 需要单独接地的干燥箱箱体应设有明显的保护接地标志。

7.2 包装

7.2.1 包装箱的文字及标志应符合GB/T 191-2008的规定。

7.2.2 包装箱应固定可靠。

7.2.3 包装箱应防雨淋、防潮气聚集。

7.2.4 干燥箱的附件及技术文件紧固在包装箱内,随同干燥箱提供的主要文件资料包括:

a)产品合格证明书;

b)产品使用说明书

c)装箱清单。

7.3 运输

干燥箱在包装完整的条件下,允许用一般交通工具运输,在运输过程中应防止收到剧烈振动、雨淋与曝晒。

7.4 贮存

7.4.1 包装完备的干燥箱应贮存在通风良好、无腐蚀性气体及化学药品的库房内。

7.4.2 贮存期长达一年以上者,出厂前应重新进行出厂检验,合格后方能出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