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水土流失现状或为全国缩影

发布时间:2015/5/26 7:19:00

北京水土流失现状或为全国缩影
北京大规模建设加剧水土流失
 
在当前极端天气不断出现的背景下,水土保持与水资源短缺、污水治理、城市内涝、山洪泥石流、雾霾、沙尘暴之间的联系更加凸显。近日《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实施称,大规模建设导致北京人为水土流失剧增。去年,该市建筑开复工面积约2亿平方米,每万方堆土每年流失近1吨。北京水土流失防治形势严峻:据测算,“十一五”期间,该市生产建设项目扰动土地800平方公里,人为水土流失近700万吨;已建成的生态清洁小流域仅占山区小流域的38%,且未纳入公共事业经费保障,导致建了又毁、毁了又建;山区土层不足30厘米的土地超过40%;该市怀柔、密云、房山等10个区县有805条泥石流沟道,受影响人口15万多;大面积城市硬化,雨洪利用工程严重不足,造成降水难以存蓄,地下水难以补给,排水压力不断加大,极易形成内涝;据测算,每年进入排水管网的泥沙约1.5万吨。
 
北京水土流失剧增原因及对策
 
水土保持不仅是农业资源的保护和利用问题,已变为生态问题,影响城市安全;水土保持的重点也不仅在山区,已转向城市和平原。从平原和城区来讲,其重要原因是生产建设项目管理薄弱,有关部门存在“以审代管”的现象。大量项目通过审批后,不落实建设、监理、验收、监测费用。有的方案发生重大变更,不履行审批手续。同时,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率偏低。建议采取的对策:防治重心应转向城区和平原,建议在当前环境问题严峻的背景下,将人为水土流失防治的重心转向城区和平原。将生产建设项目全部纳入管理,在基础设施建设、土地矿产开发、旅游开发等规划中强化水土保持,在报批前征求水务部门的意见。此外,水土保持法规规章和政策亟待完善,特别是由于上位法进行了重大修改,上述《实施办法》已不能完全适应北京水土保持形势任务变化之需。因此,建议废止该《实施办法》,代以制定《北京市水土保持条例》对生产项目管理进行补充,如在大生态补偿框架内研究水土保持生态补偿机制,对补偿主体、标准、收缴、管理等做出规定等。 《京华时报》
 
我国水土流失历史人为因素大
 
地球表面的岩石在风化作用下分解为成土母质,成土母质在气候、生物等因素长时间的作用下形成由矿物质、有机质和微生物等组成的可供植物生长的土壤。土壤的形成是一个复杂而缓慢的过程,根据成土母质和环境的不同,形成1cm厚的土壤一般需要几百年的时间,有的如我国西南岩溶区则需要上千年的时间。土壤在整个生态系统中起着关键作用,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基础。水土流失是指在自然条件和人类活动作用下水力、风力、重力等营力导致的水土资源和土地生产力的破坏和损失。在历史上相当长的时期内,我国大多数地区的自然生态处于相对平衡状态。自西汉起随着人口的增加对水土资源的开发利用程度加大,人为因素导致的水土流失开始发生和发展。至汉平帝二年(公元2年)全国人口出现次峰值,接近6000万人,耕地面积达到8.27亿亩,较汉初增加6.4倍。据《汉书·沟洫志》记载:“泾水一石,其泥数斗”、“河水重浊,号为一石水而六斗泥”,当时泾河流域水土流失已较为严重。到唐宋后随着人口南移,大量山丘被开发利用,水土流失也逐步发展和加剧。至清末及20世纪上半叶,我国水土流失进一步加剧。上世纪50年代以来,我国人口快速增长,为满足食物和木材的需求许多地方提出向荒山要粮,掀起大规模开荒扩种的高潮,牧区草场超载,林区森林大量采伐,滥垦、滥牧、滥伐现象普遍,形成新的水土流失区。上世纪80年代以来,各地虽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对过垦、过牧、过伐进行扭转,但同时这一时期又面临城镇建设、矿产资源开发、公路铁路建设以及新的农林开发等空前发展,导致了新一轮严重的水土流失。
 
当前水土流失防治中问题较多
 
目前仍有相当一部分生产单位和个人,为降低工程建设成本而逃避水土保持法律责任,没有采取相应的水土保持措施,随意弃土弃渣、破坏地貌、植被,其中公路铁路、城镇建设、露天煤矿、水利水电等工程建设造成的水土流失都很严重。也有相当部分建设项目虽编报了水土保持方案,但在施工中并没有认真落实。大量的民众采石、挖砂、取土等生产活动也造成了大面积水土流失。仅“十五”期间,我国各类生产建设项目扰动土地面积就达5.53万平方公里,弃土弃渣量达到了92.10亿吨。同时,部分山丘区林果业开发无序,没有采取相应的保护性措施,也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特别是我国南方地区近年来经济林和速生丰产林发展很快,荒山、荒坡开发强度很大,不少新开垦的山地远远超过了严禁开垦的25度。该期间我国林果业开发项目扰动地表面积2.05 万平方公里,居各类生产建设项目之首。
 
坡耕地侵蚀沟成为主要流失源
 
全国现有18.26亿亩耕地中坡耕地为3.6亿亩,占20%。目前我国直接用于坡耕地改造的投入非常有限,坡改梯进展缓慢。坡耕地面积占全国水蚀面积的15%,每年产生的土壤流失量约为15亿吨,占全国水土流失总量的33%。长江上游三峡库区坡耕地面积占到耕地面积的57.7%,怒江流域占到68.4%,黄土高原地区坡耕地每生产1公斤粮食流失的土壤达到40公斤至60公斤。同时,坡耕地产量低而不稳,在水土流失作用下土地越种越瘦,陷入“越垦越穷、越穷越垦”的恶性循环。另一个突出问题是,山丘区侵蚀沟水土流失十分严重。侵蚀发展到一定程度后就会形成沟道,而沟道发育又使坡面稳定性降低,坡度加大侵蚀加剧。研究表明,当15度以上的坡耕地普遍发育浅沟时,其侵蚀量比原来增加2至3倍。沟道侵蚀水土流失量约占全国水土流失总量的40%,个别地区甚至达到50%以上。在各类侵蚀沟中以黄土高原的沟壑、黑土区的大沟、西南地区泥石流沟和南方的崩岗四大类侵蚀沟水土流失最为严重。黄土高原区长度超过1公里的侵蚀沟有30万条,黑土区长度超过1公里的侵蚀沟有8万条,南方红壤区崩岗有22.2万处,长江上游及西南诸河区有泥石流沟1万余条。 (中国人大网)
 
造成经济损失为GDP的3.5%
 
根据科考和亚洲开发银行的研究,水土流失给我国造成的经济损失约相当于GDP总量的3.5%。水土流失既是土地退化和生态恶化的主要形式,也是土地退化和生态恶化程度的集中反映,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是多方面的、全局性的和深远的,甚至是不可逆的。还导致江河湖库淤积,削弱了河道行洪和湖库调蓄能力,对防洪安全构成巨大威胁。还破坏土地资源、降低耕地生产力,不断恶化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制约经济发展,加剧贫困程度,使不少山丘区出现“种地难、吃水难、增收难”。水土流失与生态恶化互为因果,导致土壤涵养水源能力降低,加剧干旱灾害;同时在输送大量泥沙的过程中也输送了大量化肥、农药和生活垃圾等面源污染物,加剧水源污染。我国因水土流失而损失的耕地平均每年约100万亩。北方土石山区、西南岩溶区和长江上游等地有相当比例的农田耕作层土壤已经流失殆尽,母质基岩裸露,彻底丧失了农业生产能力。35年后西南岩溶区石漠化面积将增加一倍。我国年均土壤侵蚀总量45.2亿吨,约占土壤侵蚀总量的1/5,主要流域年均土壤侵蚀量为每平方公里3400多吨,黄土高原部分地区甚至超过3万吨,相当于每年2.3厘米厚的表层土壤流失。全国侵蚀量大于每年每平方公里5000吨的面积达112万平方公里。 (新华社)
 
我国水土流失356万平方公里威胁生态安全
 
水是生命之源,土是生存之本,水土资源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本物质条件,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资源。依法防治水土流失,是实现水土资源可持续利用的根本保证。1991年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0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水土保持法》,标志着我国水土保持工作纳入了法制化轨道。该法的施行对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改善生态环境,保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和人们对生态环境要求的不断提高,此法已不能适应新时期水土保持工作的需要。新《水土保持法》的审议通过是新时期加强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工作的重要举措,是新形势下推进依法行政的必然选择,更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本质要求。
 
我国是世界上水土流失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目前全国水土流失面积达356万平方公里,水土流失面积大、分布广、强度烈、危害重、治理难。其中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源区、东北黑土区、青海三江源头区和长江上游这四大区域水土流失状况最为严重。全国有近1/3的国土面积存在不同程度的水土流失,3.6亿亩坡耕地和44.2万条侵蚀沟亟待治理,东北黑土地保护、西南石漠化地区土地资源保护抢救任务最为迫切,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贫困地区的水土流失尚未得到有效治理。严重的水土流失直接威胁着国家生态安全、粮食安全、防洪安全,甚至直接威胁中华民族的生存安全,已成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制约因素。
 
水土流失既是资源问题又是环境问题,随着我国现代化进程的加快,人口、资源、环境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对此,党中央和国务院高度重视,从可持续发展的高度作出了一系列重大战略决策。新法在全面总结分析全国各地实施《水土保持法》近20年来实践的基础上吸收了国内外水土保持工作的新经验新理念,把近年来国家关于水土保持新的方针、政策、思路及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可持续发展的理念,通过法律形式确定下来。新法进一步明确了新时期水土保持工作指导方针,即实行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全面规划,综合治理,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科学管理,注重效益,突出了预防和保护,并全面完善和细化了预防保护措施。这些新规定和新制度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充分体现了科学发展、依法行政的理念和原则。   《人民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