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ROHS2.0新修订指令(EU)2015/863

发布时间:2018/4/25 16: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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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HS2.0新修订指令(EU)2015/863

2015年6月4日,欧盟公报(OJ)发布RoHS2.0修订指令(EU)2015/863,正式将DEHP、BBP、DBP、DIBP列入附录II 限制物质清单中,至此附录II共有十项强制管控物质。详见下表:
限制物质 限量(质量分数)
铅(Pb) 0.1%
汞(Hg) 0.1%
镉(Cd) 0.01%
六价铬(Cr VI) 0.1%
多溴联苯(PBB) 0.1%
多溴联苯醚(PBDE) 0.1%
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DEHP) 0.1%
邻苯二甲酸甲苯基丁酯(BBP) 0.1%
邻苯二甲酸二丁基酯(DBP) 0.1%
邻苯二甲酸二异丁酯(DIBP) 0.1%
此修订指令发布后,欧盟各成员国需在2016年12月31日前将此指令转为各国的法规并执行。且2019年7月22日起所有输欧电子电器产品(除医疗和监控设备)均需满足该限制要求;2021年7月22日起,医疗设备(包括体外医疗设备)和监控设备(包括工业监控设备)也将纳入该管控范围。此外,已属REACH附件XVII第51条邻苯管控的玩具产品将不受此指令中DEHP、BBP、DBP的管控。
注:
一、新增的四种邻苯二甲酸盐管控的实施日期:
考虑到企业满足新的有害物质要求需要一定时间,所以(EU)2015/863中规定了相应的过渡期:所有电子电器产品(除医疗设备和监控仪器)自2019年7月22日起需满足新要求,医疗设备和监控仪器自2021年7月22日起需满足新要求。
二、RoHS指令变化解读:
1. DEHP、BBP、DBP及DIBP的限值要求并不适用于在2019年7月22日之前在市场上出售的电缆或者用于电子电气设备(EEE)的维修、重复使用及功能性更新亦或是性能升级改造的备用零配件,同时并不适用于在2021年7月22日之前在市场上出售的医疗设备和监控设备。
2. DEHP、BBP及DBP的限值要求并不适用于那些已经受到欧盟法规No 1907/2006(REACH)附录XVII条目51条中对DEHP、BBP及DBP相关限制的玩具。

3. 删除了之前RoHS 2.0中的六溴环十二烷HBCDD,是由于欧委会认为该物质不属于RoHS指令的规管范围,且该物质已属于《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的范畴;根据检测机构大量测试数据显示,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作为增塑剂在电子电气产品中使用广泛,可能存在于电线电缆、塑料、油漆油墨等各种材料中。聚氯乙烯材料(PVC)更是目前检出含有邻苯二甲酸酯的材料重灾区,应该引起企业的高度关注。PVC材质目前仍然属于材料界使用较广泛的材质,更多企业因考虑到替换PVC材料的成本上升而没有提前改善,按照最近的RoHS邻苯执行时间,企业虽然还有3年的时间来应对此次RoHS的改变,但是考虑到电子产品的供应链传递及工艺改进,这都将耗费一定的时间,部分企业可能会缩短对于供应商在产品均一材料中的限制使用的时间节点。提早改善工艺,寻找新型环保增塑剂作为替代物将成为应对RoHS的邻苯二甲酸酯新要求的解决方案。

三、关于ROHS《限制在电子电器设备中使用某些有害成分的指令》(Restriction of Hazardous Substances)
RoHS是由欧盟立法制定的一项强制性标准,它的全称是《关于限制在电子电器设备中使用某些有害成分的指令》(Restriction of Hazardous Substances)。该标准已于2006年7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主要用于规范电子电气产品的材料及工艺标准,使之更加有利于人体健康及环境保护。
  人们首次注意到电气、电子设备中含有对人体健康有害的重金属是2000年荷兰在一批市场销售的游戏机的电缆中发现镉。事实上,电气电子产品在生产中目前大量使用的焊锡、包装箱印刷的油墨都含有铅等有害重金属。
  随后,欧盟议会于2002年颁发的2002/95/EC号决议关于《限制在电气电子设备中使用某些有害物质》(The Restriction of the use of Certain Hazardous Substances in Electrical and Electronic Equipment)指令的简称。RoHS指令(2002/95/EC)规定从2006年7月1日起,投放到欧盟市场的新的电气和电子设备产品不得含有铅(Pb),汞(Hg),镉(Cd),六价铬(Cr6+),多溴联苯(PBB)或多溴二苯醚(PBDE)六种有害物质。
  2013年1月3日起指令2002/95/EC将会被废除,盟国必须于2013年1月2日前将指令2011/65/EU更新到当地法律。2011/65/EU 主要内容概括如下:
  1.产品范围,阐明了指令管控范围和相关定义,将管控产品范围扩大至除特殊豁免外的所有电子电气设备,包括被2002/95/EC 豁免的第8类产品医疗设备、第9类产品监控设备;第11类产品:不被1~10类产品涵盖的其他所有电子电气设备,包括线缆及其它零部件。
  2.限制物质,虽然并未增加新的限制物质,但选定4种有毒有害物质(DIBP、DEHP、DBP和BBP)作为限制物质的候选。
  3.CE标志要求将电子电气设备ROHS符合性纳入CE标志要求。生产者在张贴CE标识时应确保产品符合ROHS并准备相应的声明和技术文档。
  4.过渡期规定,为使新纳入ROHS 2.0管控产品的生产商有充分时间来符合指令要求,ROHS 2.0为相关产品设定了管控过渡期。
  2015年 6 月 4 日,欧盟公报发布指令 2015/863/EU,将四种邻苯二甲酸酯物质 加入 RoHS2.0 指令附件 II(即受限物质清单) 。这四种物质分别为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已)酯 (DEHP),邻苯二甲酸二丁酯(DBP) ,邻苯二甲酸丁苄酯(BBP)和邻苯二甲酸二异丁酯(DIBP)。至此,ROHS2.0 指令附件 II 受限物质清单正式更新为 10 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