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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测仪器行业政策分析
发布时间:2016/12/14 16:46:00昨日,国务院法制办将财政部、税务总局、环境保护部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征求意见稿)》及说明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7月9日前提出意见。
征求意见稿规定,此次的纳税人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以及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税污染物是指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建筑施工噪声和工业噪声以及其他污染物。每一排放口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对前3项污染物征收环境保护税。每一排放口的应税水污染物,区分重金属和其他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其中,重金属污染物按照前5项征收环境保护税;其他污染物按照前3项征收环境保护税。
更多环境监测仪器行业信息请查阅中国大厅发布的《2016-2021年中国环境监测仪器产业市场运行暨产业发展趋势研究》。
此法的实施可能对环境监测市场产生以下影响:一是市场的继续扩大。此法的实施需要在线监测仪器的计量结果作为基础,为保证此法的顺利实施,政府和企业需要加大对此的投资。还有即减少数据造假。环保处罚与税收的矛盾是环境监测数据造假的重要原因之一,从税法的角度来协调此矛盾可能有利于此问题的解决。再者,对仪器质量要求更严。为了计量数据的公平,政府和排污企业对数据的准确性投入更多的关注,这就要求仪器能长期稳定的提供符合要求的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