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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规定了测定道路车辆(例如:客车、货车/卡车、旅行车和长途汽车),以及农林用拖拉机和机械乘客车厢中所使用材料,在暴露于小火焰后水平燃烧速度的方法。
本方法允许试验单独或组合厚度达到13mm的汽车内部设备的材料和零件。本方法用来判定在燃烧特性方面,上述材料生产批量的一致性。
由于现实世界状况(车辆内部的应用状况和方向、使用条件、点火源等等)与本标准规定的试验条件之间存在诸多差异,所以不能认为本方法适用于评价现实世界中所有车内材料燃烧特性。
2 定义
采用以下定义:
2.1 燃烧速度:根据本标准测得的烧去长度与燃烧该长度所用时间之比。
燃烧速度的单位为毫米/分钟。
2.2 复合材料:复合材料系指由相似或不同材料,在其表面通过水泥粘合、粘合、电镀、焊接等等方法紧密结合在一起的多层材料。
当不同材料间断连接在一起时(例如通过熔合、高频焊接和铆接),为了依据第5条制备单个试样,上述材料将被认为是复合材料。
2.3 暴露面:当材料安装在车辆内时,面向乘客车厢的一侧。
3 原理
试样水平夹在一个U形夹具中,然后在燃烧室中,承受规定的低能火焰作用15秒钟,火焰作用于试样的自由端。该试验确定火焰是否和何时熄灭,以及火焰通过一个实测距离的时间。
4. 仪器
4.1 燃烧室――由抛光不锈钢制造。燃烧室的前部有一个耐火观察窗,其盖在燃烧室的前部,作为检查窗。
燃烧室的底部具有通风孔,并且环绕其顶部设置有一个通风孔槽。燃烧室高度为1319.2mm(即4英尺+100mm)。
在燃烧室的一端有一个孔,其用于引入容纳试样的试样座;而在相对的另一端,为气体管线设置了一个孔眼。熔融物质被接在放置在燃烧室底部的一个盘子中,盘子位于通风孔之间,并且不会覆盖任何通风孔区域。
4.2 试样座--试样座由两块U形金属板或抗腐蚀材料制造的框架构成。
下夹板装有销钉,上夹板具有相应的销钉孔,以确保一致地夹持试样。这些销钉也用作燃烧距离起始和结束处的测量点。
支承是以直径为0.25mm的耐热金属线提供的,这些金属线以25mm间隔在底部U形框架上跨越框架。
试样下侧的平面位于底板之上178mm处。试样座前缘距燃烧室端部的距离为22mm;试样座纵向面距燃烧室面的距离为50mm。
4.3 燃气燃烧器通过一个内径为9.5mm的本生灯提供小的点火源。该点火源位于测试室中,并且使其喷嘴中心位于试样开口端底部边缘中心之下19mm处。
4.4.试验用燃气。供应至燃烧器的燃气的热值应近似为38MJ/m3(例如天然气)。
4.7 通风柜。燃烧室可以放置在一个通风柜组件中,条件是通风柜内体积至少应为燃烧室体积的20倍,但不得超过110倍,并且通风柜高度、宽度或长度中单个尺寸不得大于其它两个尺寸的2.5倍。
试验前,应在燃烧室坐落的终位置的前面和后面100mm处,测量通过通风柜的空气的垂直速度。该速度应为0.1m/s-0.3m/s,以免燃烧产物可能使操作人员引起不适。可以采用具有自然通风和适当气流速度的通风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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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请参阅:www.hkauto-sz.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