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量校准校验习惯用法的分析
计量校准校验在过去的用法中,常见的混乱出现在所有与measurement有关的术语上。由VIM不同版本中文译本中有关术语的变化可以看出,译者们为measurement伤透了脑筋。VIM中译本对于同一术语,有的版本用“测量”,有的版本用“计量”。例如:“可测的量”和“可计量的量”,“被测的量”和“被计量的量”,“测量方法”和“计量方法”,“测量误差”和“计量误差”,等等。人们会感到在这些术语中使用“测量”更通顺些。这是因为以上术语都可以在量值传递以外使用,即可以在实现单位统一、量值准确可靠的活动以外存在。反之,在涉及“实现单位统一、量值准确可靠的活动”或活动对象是测量仪器时,就一定要采用“计量”。例如“计量法”、“法制计量”、“计量部门”、“计量监督”等。实际上,在有的场合使用“计量”还是“测量”并无严格区分的必要,只有是否更合习惯的差别。例如,人们使用“计量标准”显然比“测量标准”更通顺。但使用“测量标准”也不会引起误会。一般情况如本文总结的,在量值传递系统中的活动或活动对象是测量仪器的,采用“计量”,其他(为确定量值的操作)为“测量”。但在涉及测量仪器自身时,则冠以“计量”和“测量”两种表达均可。例如“测量仪器”和“计量器具”;“测量标准”和“计量基准(标准)”;“测量设备”和“计量设备”。有时还可略去“计”字或“测”字,如“量具”、“量程”、“量限”等。习惯用法中,“工作计量器具”这一术语显得多余。按JJF1001-1991定义是“用于现场测量而不用于检定工作的计量器具”。其实这里指的就是测量仪器,校准完全不必画蛇添足搞出一个“工作计量器具”来。
华中航计量检测实验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