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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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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气压报警开关是装在储气筒上气过低时的一种报警装置。
4.1 开关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本标准未作规定的部分应符合ZBT35001中的有
关规定,并按照经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及技术文件制造。
4.2 开关为短时定额工作制。
4.3 开关的接线型式为螺钉式和插接式。
4.4 开关在一40~65℃环境温度下,应能正常工作。
4.5 开关防护等级为IP 54。
4.6 开关应能经受上下,左右,前后三方向的定频振动试验及上下方向的扫频
振动试验,试验参数如表1和表2所示。
开关经振动试验后,其外表不应有裂纹;紧固件应无松动,基本性能和气密
性应分别符合本标准4.9条和4.10条规定。
4.7 外观
开关的外壳及绝缘座应无裂纹及有害的缺陷;外壳与绝缘座的铆接处不得松
动;黑色金属的零件应有可靠的防腐蚀层。
4.8 强度
4.8.1 开关的安装接头应能承受50N·m的拧紧力矩,而无损伤。
4.8.2 开关的接线柱应能承受50N静载荷力,历时1min而无松动。
4.9 基本性能
开关的基本性能应符合表3规定
4.10 气密性
开关应能承受工作压力1000kPa的气压无漏气现象。
4.11 超压性
开关应能承受1500kPa的气压冲击10次无漏气现象。
4.12 耐电压性
开关各互不连接的导电零部件之间及导电零部件与外壳之间,应能耐50Hz,
实际正弦波形电压550V,历时1min的耐电压试验,绝缘不被击穿。
大批连续生产时,允许用电压660V,历时1s的试验代替。
4.13 电压降
在额定负载下,开关的电压降应符合表4规定。
4.14 耐温度变化性
开关按ZB T35001中第4.3条规定进行温度变化(温度变化的范围为一40~65℃
)试验后,基本性能和气密性应分别符合本标准4.9条和4.10条规定。
4.15 耐湿热性
开关按GB 2423.4的规定进行2天的湿热试验后,基本性能、气密性和耐电压应
分别符合本标准4.9条、4.10条和4.12条规定。
4.16 耐盐雾性
开关应按GB 2423.17的规定进行16h的盐雾试验后,按ZB T35001中3.2条所规定
条件下恢复1~2h基本性能和气密性应分别符合本标准4.9条和4.10条规定。
4.17 耐久性
开关在额定负载下,应能连续工作450000次,试验后、基本性能、气密性和
电压降应分别符合本标准4.9条、4.10条和4.13条规定。
5 试验方法
5.1 试验用仪表、设备的要求
a.试验用电压表应不低于0.5级;电流表应不低于1.0级;耐电压用变压器
容量应不低于0.5kVA;
b.检查闭合和断开压力用的压力表应不低于0.4级,量程不超过0.25MPa
(250kPa);检查工作压力和超压用的压力表应不低于1.5级,量程为2.5
MPa(2500kPa)。
5.2 外形及安装尺寸检查
用符合规定的量具或量规进行检查。
5.3 低温、高温试验
以4.4条规定的温度,按ZB T35001中4.2条和4.4条规定进行低温、高温试验。
试验后在5min内完成触点闭合压力和断开压力检查。检查时先快速通入0~1000
~0kPa气压,反复作5次,然后测试基本性能应符合本标准4.9条规定。
5.4 外壳防护能力试验
试验方法按GB 4942.2的规定进行。
5.5 振动试验
将开关装在振动试验台上,定频振动应在工作状态下进行,通入80+400kPa的
气压,电路中串联一个指示灯,试验中,指示灯应无闪烁现象。
扫频振动在不工作状态下进行。试验后按5.8、5.9条检查应符合要求。
5.6 外观检查
用目测和手感方法检查。
5.7 强度检查
用符合计量规定的测力计和扭力扳手进行检查。
5.8 基本性能试验
将开关装在可调整空气压力的专用试验台上(接以指示灯),通入气压由0
~250~0kPa冲击两次,再将气压由零缓慢上升至灯泡刚发亮时,这时的压力即
为闭合压力,然后使气压缓慢下降至灯泡刚熄灭时,这时的压力即为断开压力。
5.9 气密性试验
将开关通入1000kPa气压,并与一只容积为1L的储压器接通后,历时30s,压
力下降应不超过10kPa。
大批连续生产时,允许用压力表表压下降值检查或其它等效办法检查。
5.10 超压试验
将开关装在可调整空气压力的专用试验台上,通入0~1500~0kPa的气压,
并在1500kPa时保压时间5s,共进行10次。
5.11 电压降试验
将开关通以电流10A;试验电压12+0.20V通入500~700kPa的气压,用直流毫
伏表测量两接线间的电压降,共测3次,取其平均值。
5.12 耐久性试验
将开关装在耐久性试验台上,试验电压13±0.5V,通以额定功率,以每分钟
15~30次的速率间断地通入500~700kPa的气压进行耐久性试验。
5.13 开关的耐电压试验,温度变化试验、湿热试验、盐雾试验的方法按ZBT
35001中的有关规定进行。
6 检验规则
6.1 每只开关须经检验合格后才能出厂,并附有证明产品质量合格的文件或标
记。
6.2 开关的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6.3 用户有权按GB 2828进行验收,对检查水平、合格质量水平,抽样方案以及
验收项目另有要求时,可按供需双方协议解决。
6.4 出厂检验
6.4.1 生产的每一批产品均需作出厂检验,受试样品应按GB 2828规定的一般
检查水平Ⅱ,正常检查抽样方案进行。
出厂检验的项目及合格质量水平AQL应符合表5规定。
6.4.2 受试样品应符合表5规定的全部检验项目时,判为合格,受试样品所代
表的批(包括受试样品)可以交付使用。
6.5 型式检验
6.5.1 做型式检验的产品必须从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批中抽取,共抽9只,先
按出厂检验项目进行试验,试验合格后,将产品等分成3组,每组产品的检验项目
及顺序按表6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