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院计量检定收费,执行由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联合发布的《广东省计量检定机构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粤价〔2004〕43号文)。
2、本院计量校准和测试收费,执行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联合发布的《广东省计量检定机构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粤价〔2004〕43号文)(附件3)规定,由本院和客户双方协议确定。3、本院计量器具调修收费,执行广州市物价局“穗价函〔2010〕83号文”规定(由本院调修的计量器具,调修前后只收取检定/校准费;配件费另计)。
3、特殊情况下委托方要求不按本院安排的周期送检,需单独安排检定的计量器具,作特检处理。按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粤价〔2004〕43号文”规定,需加收20%费用。
4、由本院提供交通运输工具到现场检测的,按穗价函〔1998〕160号文规定,需由客户支付1.50元/公里交通运输费;所发生的路、桥、保管等其他各项费用,也需按实际支出由客户支付。
5、遗失检定证书要求补发的,执行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粤价〔2004〕43号文”规定,经核实后给予补发,客户按规定缴纳工本费用。 6、技术咨询与用户委托检测等技术服务性项目收费,执行广州市物价局“穗价函〔2003〕268号文”规定,由双方协商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