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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准程序

第七条  核准程序包括申请、受理、鉴定评审、审批与发证。合并重组的机构,按附件3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检验检测核准申请采取网上填报方式。申请机构应当登录负责受理的国家质检总局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行政许可业务系统,填写《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申请书》(见附件4,以下简称《申请书》),并附以下扫描资料(PDF或者JPG格式)提出申请:

(一)《申请书》封面(加盖申请机构公章);

(二)《申请书》中的“申请核准项目”(机构法人代表人签字,加盖机构公章);

(三)法人资格证明文件

(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五)现有核准证书(不适用于首次申请);

(六)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目录(也可为其他电子文本)。

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核准申请的综合检验机构,应当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同意(在《申请书》封面右下角盖章)。

因特殊情况,无法实施网上申请而以纸质文件方式进行申请的,应当提交《申请书》(原件,一式三份),以及前款(三)至(六)项资料的复印件。

第九条  申请资料不符合要求的,核准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性告知申请机构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符合要求的,核准机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同意受理的,向申请机构出具受理决定书;不同意受理的,向申请机构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第十条  申请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申请不予以受理:

(一) 无法人证书或者检验检测人员未按规定办理执业注册的;

(二)基本条件未达到本规则第六条要求;

(三)未通过核准,1年内再次提出申请;

 (四)其他影响申请受理的情况。

第十一条  申请机构收到受理通知后,应当约请经过国家质检总局认定并且公布的评审机构进行鉴定评审。首次核准或者增项核准申请已经被受理的申请机构,约请前应当按照《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鉴定评审细则》的规定要求,完成所申请核准项目的试检验检测工作

第十二条  评审机构应当按照《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鉴定评审细则》的要求,对申请机构实施鉴定评审,并且向申请机构通报鉴定评审情况。

第十三条  评审机构应当对鉴定评审的真实性、公正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十四条  评审机构实施鉴定评审时,发现申请资料严重失实,应当终止鉴定评审,并且在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书面核准实施机关。

第十五条  申请机构自受理之日起12个月内未约请鉴定评审的,本次受理自行失效。

第十六条  鉴定评审工作结束后,评审机构应当向核准机关提交鉴定评审和相关资料。核准机关对资料进行审核,并且根据以下情况分别做出决定:

(一)申请机构满足核准要求,予以批准;

(二)申请机构不满足核准要求,不予以批准,并且书面告知申请机构;

(三)鉴定评审资料不齐全或者鉴定评审过程不符合程序规定,应当要求评审机构在3个工作日内做出补充说明或者10个工作日内重新安排鉴定评审;

(四)对鉴定评审或申请机构的条件有疑问,可以进行现场核查确认。

第十七条  对予以批准的申请机构,由核准机关颁发《核准证》,有分支机构的,《核准证》还应当注明分支机构的名称和地址。

第十八条  审批和发证工作应当在核准实施机关接到鉴定评审资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