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锅炉清洗
价格:电议
地区:山东省 青岛市
传 真:0532-66083351
油罐清洗安全技术规程
章
总
则
第
1
条
为做好油罐清洗工作,保障油罐清洗人员的作业安全和身体健康,不断提高油罐清洗的技
术水平,防止发生各类事故,根据
“
预防为主
”
的方针,特制定本规程。
第
2
条
下列情况进行油罐清洗:
—
是油罐清洗周期一般为三至五年。二是油罐改储另一类油品时,
应进行清洗。三是油罐发生渗漏或者有其他损坏需要进行倒空检查或动火修理的。
第
3
条
本规程适用于各级
[wiki]
石油
[/wiki]
库油罐的清洗工作。加油站及其他石油经营单位也可参
照执行。
第
4
条
充分做好安全措施及物资、工具、器材的检查与准备工作。
第二章
一般安全规定
第
5
条
清罐作业部门应根据作业现场的不同情况
,
制定具体的切实可行的清罐方案和安全措施。
第
6
条
清罐指挥人员,在清罐作业期间必须亲临现场,及时解决和处理所发现的问题。
第
7
条
清罐的方案及安全措施,经讨论后,由主管经理批准后执行。
第
8
条
清罐作业之前,应根据分工情况对有关人员进行安全和有关操作技术的岗前教育,并经考
核合格后方准上岗。
第
9
条
凡有作业人员进罐检查或作业时,油罐人孔外均须设专职监护人员,且一名监护人员不得
同时监护两个作业点。
第
10
条
安全(监护)员应加强现场的安全巡回检查,并有权制止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并及时
有关领导。
第
11
条
班(组)负责人和安全(监护)员应做好交接班的现场安全检查、清点人员及其工具器材
等工作。
第
12
条
作业场所应确定安全距离,设置安全界标或栅栏,并应有专人负责对所设置的安全界标或
栅栏进行监护。
第
13
条
为确保安全,进罐作业必须实施入罐作业票制度。
第
14
条
为了防止清罐作业人员中毒,必须做到:
—
、当油气浓度为该油品
[wiki]
爆炸
[/wiki]
下限的
4
-
40
%时,进入油罐的作业人员必须佩戴隔离式
防毒面具。
二、当油气浓度超过该油品爆炸下限的
1
%并低于
4
%时,允许作业人员在不佩戴呼吸器具情况下
短时间进罐作业,但应佩戴防毒口罩且每次作业不应超过
15
分钟;同时,每工作日多重复工作
四次,时间间隔不少于
1
小时。在此浓度下,也可以使用类似过滤式的呼吸器具(如滤毒式防毒面
具)
,但其气体空间的含氧量不应低于
18
%。
三、当油气浓度低于该油品爆炸下限的
1
%时,允许在无防护措施情况下八小时作业。
第
15
条
隔离式呼吸器具的供气
,
可根据不同条件采取自吸空气、
手动供气、
电动风机供气、
压缩机
供气、自带压缩空气型等方法。
第
16
条
根据不同场所,选择的防毒用具和防护用品,其规格尺寸应保证佩戴合适,性能良好,在
使用中必须严格遵守
“
产品说明书
”
中的各项事项。呼吸软管内外表面不应被油类等污染。
第
17
条
防毒用具、防护用品及清罐工具每次使用之后,必须清洗干净。防毒用具和防护用品使用
之前应仔细试验与检查,确保完好有效。
第
18
条
严禁在作业场所用膳或饮水。作业人员每天饭前且下班后应在指定地点
**
洗澡,换下工作
服,用肥皂洗净脸和手并刷牙漱口。
第
19
条
作业场所应备有人员抢救用急救箱,并应有专人值守。
第
20
条
由于作业影响而使罐内油气浓度超过允许值时,作业人员应迅速撤离现场。重新通风,直
到油气浓度降到规定值时,方可继续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