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锅炉清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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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罐清洗安全技术规程 章 总 则 第 1 条 为做好油罐清洗工作,保障油罐清洗人员的作业安全和身体健康,不断提高油罐清洗的技 术水平,防止发生各类事故,根据 “ 预防为主 ” 的方针,特制定本规程。 第 2 条 下列情况进行油罐清洗: — 是油罐清洗周期一般为三至五年。二是油罐改储另一类油品时, 应进行清洗。三是油罐发生渗漏或者有其他损坏需要进行倒空检查或动火修理的。 第 3 条 本规程适用于各级 [wiki] 石油 [/wiki] 库油罐的清洗工作。加油站及其他石油经营单位也可参 照执行。 第 4 条 充分做好安全措施及物资、工具、器材的检查与准备工作。 第二章 一般安全规定 第 5 条 清罐作业部门应根据作业现场的不同情况 , 制定具体的切实可行的清罐方案和安全措施。 第 6 条 清罐指挥人员,在清罐作业期间必须亲临现场,及时解决和处理所发现的问题。 第 7 条 清罐的方案及安全措施,经讨论后,由主管经理批准后执行。 第 8 条 清罐作业之前,应根据分工情况对有关人员进行安全和有关操作技术的岗前教育,并经考 核合格后方准上岗。 第 9 条 凡有作业人员进罐检查或作业时,油罐人孔外均须设专职监护人员,且一名监护人员不得 同时监护两个作业点。 第 10 条 安全(监护)员应加强现场的安全巡回检查,并有权制止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并及时 有关领导。 第 11 条 班(组)负责人和安全(监护)员应做好交接班的现场安全检查、清点人员及其工具器材 等工作。 第 12 条 作业场所应确定安全距离,设置安全界标或栅栏,并应有专人负责对所设置的安全界标或 栅栏进行监护。 第 13 条 为确保安全,进罐作业必须实施入罐作业票制度。 第 14 条 为了防止清罐作业人员中毒,必须做到: — 、当油气浓度为该油品 [wiki] 爆炸 [/wiki] 下限的 4 - 40 %时,进入油罐的作业人员必须佩戴隔离式 防毒面具。 二、当油气浓度超过该油品爆炸下限的 1 %并低于 4 %时,允许作业人员在不佩戴呼吸器具情况下 短时间进罐作业,但应佩戴防毒口罩且每次作业不应超过 15 分钟;同时,每工作日多重复工作 四次,时间间隔不少于 1 小时。在此浓度下,也可以使用类似过滤式的呼吸器具(如滤毒式防毒面 具) ,但其气体空间的含氧量不应低于 18 %。 三、当油气浓度低于该油品爆炸下限的 1 %时,允许在无防护措施情况下八小时作业。 第 15 条 隔离式呼吸器具的供气 , 可根据不同条件采取自吸空气、 手动供气、 电动风机供气、 压缩机 供气、自带压缩空气型等方法。 第 16 条 根据不同场所,选择的防毒用具和防护用品,其规格尺寸应保证佩戴合适,性能良好,在 使用中必须严格遵守 “ 产品说明书 ” 中的各项事项。呼吸软管内外表面不应被油类等污染。 第 17 条 防毒用具、防护用品及清罐工具每次使用之后,必须清洗干净。防毒用具和防护用品使用 之前应仔细试验与检查,确保完好有效。 第 18 条 严禁在作业场所用膳或饮水。作业人员每天饭前且下班后应在指定地点 ** 洗澡,换下工作 服,用肥皂洗净脸和手并刷牙漱口。 第 19 条 作业场所应备有人员抢救用急救箱,并应有专人值守。 第 20 条 由于作业影响而使罐内油气浓度超过允许值时,作业人员应迅速撤离现场。重新通风,直 到油气浓度降到规定值时,方可继续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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