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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电工产品已十分成熟,用于电力计量、执行操作和实施保护,能防止由线(相)间金属性短路故障和长时间过载发热引发的电气火灾,基本上属于被动预防。
电气火灾监控产品主要针对接地电弧性短路故障,用于监控、预警。从电工角度看,属于辅助性主动预防安全手段。
这是两种性质不同的产品(或系统),有点象“战斗机”与“雷达站”的关系。
2、在消防设施系统中的定位(与火灾报警系统的关系)
火灾报警系统是立足扑救的、针对已经发生的火情的后期报警灭火系统。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从本质上是立足预防的、专门针对电气线路故障和涉电意外的前期预警系统。
前者的联动或控制对象是广播喷淋排烟等逃生灭火器件,处理责任人是消防保安。
后者的联动或控制对象是电力分合等电工器件,处理责任人是持证电工。
两种系统不能混为一谈,更不能互相替代,原则上应该互相独立。
同时笔者认为,在充分的硬件和软件条件下,两种系统并非不可以兼容或合并。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功能
GB50045-94(2005版)《高规》的9.5中,称为“漏电火灾报警系统”。9.5.2.1要求“探测漏电电流、过电流等信号……”。
GB50016-2006《建规》的11.2.7及其条文说明中,没有“探测过电流信号”的要求。
GB14287-2005《系统》中,称为“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在该标准部分的3.1、3.3中定义为:“当被保护线路中的被探测参数超过报警设定值时,能发出报警信号、控制信号并能指示报警部位的系统,它由电气火灾监控设备、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组成”;“探测被保护线路中剩余电流、温度等电气火灾危险参数变化……”。
《高规》和《建规》都提及了对预防防电气火灾起很大作用的日本《内线规程》,作为制订漏电火灾报警的重要参考。不过,《内线规程》中的“漏电火灾报警”的功能十分简洁有效而经济实用,并没有象我国《高规(2005版)》那样规定“漏电火灾报警”外,还外加一些与漏电火灾无关或不必要的要求,例如需探测过电流信号及报出过电流的位置和变化。这实际是对原供电系统过电流保护的重复设置,必然大大增加漏电火灾报警系统的投资,甚至造成管理混乱,不利于推广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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