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固定污染源VOCs监管企业整治方案实施

发布时间:2020/3/10 14:31:00

       根据《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重点监管企业综合整治工作指引》的工作要求,我市固定污染源VOCs重点监管企业综合整治方案实施完毕后,需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开展实施情况核实工作。为使核实工作顺利开展,特制定本工作指南。

       本工作指南适用于中山市辖区内省级、市级固定污染源VOCs重点监管企业综合整治方案,即“一企一策”实施情况的核实工作。其它涉“一企一策”实施情况核实,可参考本工作指南开展。

标准要求

1、资料审查标准要求

按以下标准要求对资料进行审查,若有一项不符,则视为未能通过资料审查。

(1)提交资料符合本指南中资料清单要求。

(2)综合整治方案基本要素齐全,整体结构规范,内容形式符合《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重点监管企业综合整治工作指引》中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重点监管企业综合整治方案编写大纲要求。

(3)综合整治内容、目标应达到《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的实施方案(2014-2017年)》中相应行业综合整治要点的要求。

(4)综合整治方案有关VOCs产生量、排放量与减排量核算应清晰合理。

(5)末端治理技术方案需满足相应行业挥发性有机废气治理技术指南、治理工程技术规范等技术文件要求。

2、现场审查标准要求

现场审查标准要求如下,若有一项不符,则认为未通过现场审查。

(1)现场综合整治内容与综合整治方案一致,符合相关行业综合整治管理要求。若有不一致的,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涉VOCs原辅料种类齐全,对应的使用说明书或物质安全说明书明确VOCs含量;涉VOCs原辅料采购、仓管或使用记录齐全。

(3)有关生产工艺改进或提升资料齐全;企业已建立VOCs环境管理信息台账,包括涉VOCs原辅料使用情况、VOCs污染设施运行、二次污染物处理处置等信息。

(4)末端治理设置规范的排气筒与采样口;末端治理设施技术方案设计效率达到相应技术规范要求。

(5)按要求应安装在线监测设施的项目,现场已按规范安装在线监测设施并与环保部门联网,且建立日常运行管理台账,各种数据保存得当。

(6)LDAR项目资料符合《广东省“泄漏检测与维修”(LDAR)实施审核技术规范》要求。

3、核实评估标准要求

核实评估小组以行业VOCs综合整治要求为依据,利用“现场核查评分表”,对企业综合整治实施情况与效果进行核实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