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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7/9/18 20:20:00技术
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4年4月23日公布《2013年江苏省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件》,由北京商专知识产权代理人方挺代理的“艾尔戴克斯国际公司发明纠纷案”入选。
2014年度知识产权()领域重大案件,其中由北京商专知识产权代理人方挺代理的“垫板平台”发明纠纷案位列第6。
案情介绍
2003年艾尔戴克思国际公司申请的“垫板平台”发明涉及的技术是一种用于运输的托盘,于2009年1月7日获得授权(号:200310104295.9)。
艾尔戴克思国际公司(请求人)发现被苏州某公司(被请求人)未经其许可,生产、销售、许诺销售涉法侵犯其权的产品后,委托商专知识产权向江苏省知识产权局提出处理请求。
接受该案件的委托后,商专知识产权代理人针对该案件制定了详细的诉讼策略,认真的分析和检索,确定权保护范围,搜集准备证据材料。案件的争议点在于两者部分技术特征不相同,但手段、功能相同,是否在涉案权保护范围内。
被请求人认为被控侵权产品中的高强度耐冲击聚苯乙烯板覆盖在泡沫内芯上,在泡沫内芯侧面覆盖的区域达到其宽度的4/5,在另一侧面达到其宽度的2/5,与涉案权利要求书中描述的达到其侧面宽度一半以上的技术特征存在明显区别,不构成侵权。经过比对分析,如果简单从涉案权利要求书字面直接表达的意思理解,涉案产品不构成侵权。
江苏省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涉案发明点和背景技术进行了充分理解,并参考意见,经过比对,合议组认为:被控侵权产品技术特征虽与涉案相比不同,但都采用了高度耐冲击聚乙烯板与泡沫聚苯乙烯内热化合的技术手段,实现了高度耐冲击聚苯乙烯板能都全部覆盖于泡沫聚苯乙烯内芯表面的功能,起到了提高垫板平台承载强度的效果。因此两者构成等同。最终判定两者技术特征构成等同,侵权行为成立。
2013年7月30日,江苏省知识产权局作出决定,认定苏州某公司侵犯了美国艾尔戴克斯国际公司“垫板平台”发明权,责令其立即停止制造、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销毁制造侵权产品的专用模具。
苏州某公司不服省知识产权局处理决定,于2013年9月3日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6日作出一审判决,南京中院判定江苏省知识产权局行政程序合法,苏州某公司产品存在的区别技术特征,是该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特征,维持省知识产权局处理决定。
苏州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于2014年1月23日向省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3日作出二审判决(终审判决),虽然一审法院对苏州某公司提出的现有技术抗辩未予以审理不当,但判决结果正确,应予维持。驳回苏州某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补充: 等同原则是全世界各国家和地区系统中一条普遍的法律原则,即某一方侵权产品或方法并未正好落入某权利要求的字面范围内,但却等同于权利要求所保护的发明时,法庭或有权机关可以判定该方侵犯他人。等同判断在侵权认定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其目的是给予权人以更公平的保护,限制那些不依靠创新,靠走捷径、靠简单的技术特征替换规避侵权获取利益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