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7/2/16 10:49:00《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管理办法》已于2016年1月6日颁布,并于2016年7月1日正式实施。为了帮助相关方理解《管理办法》各项要求,确保《管理办法》有效实施,2016年5月16日,工信部节能和综合利用司正式发布了实施《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管理办法》的常见问题答疑。
1、适用范围问题
管理办法原文: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和进口电器电子产品,适用本办法。
(1)电器电子定义:电器电子产品,是指依靠电流或电磁场工作或者以产生、传输和测量电流和电磁场为目的,额定工作电压为直流电不超过1500伏特、交流电不超过1000伏特的设备及配套产品。其中涉及电能生产、传输和分配的设备除外。此处的“配套产品”,是指用于《管理办法》适用范围内电器电子设备的组件/部件、元器件和材料。
(2)《管理办法》所述电器电子产品,不再采用穷举法罗列,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10类设备类型及其配套产品:1.通信设备 2.广播电视设备 3.计算机及其他办公设备 4.家用电器电子设备 5.电子仪器仪表 6.工业用电器电子设备 7.电动工具 8.医疗电子设备及器械 9.照明产品 10.电子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产品。
(3)应用场景:《管理办法》不适用于我国的港、澳、台地区,但在我国港、澳、台地区生产、在中国大陆销售的电器电子产品应满足《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此外,出口产品和为出口而进口的原料、零部件不受《管理办法》约束。出口产品应符合出口目的地国家/地区关于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的规定。二手产品也不在《管理办法》适用范围之内。
(4)明确排除的产品范围:以下电器电子设备及其专用或定制的配套产品不属于《管理办法》适用范围:1. 涉及电能生产、传输和分配的设备,如发电厂、输 配电站、建筑物供配电所用的系统及设备; 2. 用于军事用途的电器电子设备; 3. 用于特殊环境或极端环境的电器电子设备; 4. 用于出口的电器电子设备; 5. 暂时进口产品或进境维修,但不销售的电器电子设 备; 6. 用于科研/研发、测试用途的样机; 7. 用于展会、展览等用途,但不销售的样品、展示品等。
2、实施时间问题
对于《管理办法》适用范围内的产品,满足《管理办法》要求是以产品生产日期为准的。即:相关方应确保2016年7月1日及以后生产的产品满足《管理办法》的要求。进口产品与国内生产的产品要求相同,实施时间都以产品的生产日期为准,与进关或投放市场的时间没有关系。
其中,生产日期是指产品在生产线上完成所有工序,经过检验并包装成为可在市场上销售的成品时的日期。
3、标准适用问题
《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管理办法》有害物质限制使用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目前是指以下标准(包括标准修改单):
(1)《电子电气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标识要求》(SJ/T 11364-2014);
(2)《电子电气产品中限用物质的限量要求》(GB/T 26572-2011);
(3)有害物质检测方法标准: 《电子电气产品 六种限用物质(铅、汞、镉、六价铬、 多溴联苯和多溴二苯醚)的测定》(GB/T 26125-2011,IDT IEC 62321:2008); 《电子电气产品中六价铬的测定 原子荧光光谱法》 (GB/T 29783-2013)。
上述标准均是为《管理办法》实施配套制定的,属于《管理办法》规定必须执行的标准,企业只有执行《管理办法》采用的标准,才能满足《管理办法》要求,所以适用范围内的产品须遵照执行。
4、SJ/T 11364-2014合规问题及产品中的有害物质信息声明
相关方可根据企业自身的有害物质管控方式和风险管理措施,通过但不限于以下方式的组合,对电器电子产品中的有害物质信息进行收集、整合,并按SJ/T 11364-2014 的要求对产品中的有害物质信息进行标识:
(1) 要求上游供应商提供相关的自我声明信息以及支持性技术文档;
(2) 依据已有的来自任何一方的真实、有效的产品检测,或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对产品中的有害物质进行检测;
(3) 有效的第三方产品证书。
5、责任主体问题
《管理办法》生效后,即使最终产品生产者具有良好的绿色供应链管理体系,但是如果最终产品由于供应链上的原因被查出不符合该法规的要求,那么是最终产品生产者还是其上游供应商负这个责任?根据答疑,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是最终产品被查出不符合《管理办法》的规定,那么即使是零部件或元器件等上游供应商造成的问题也将由最终产品的生产者负责任,其上游供应商的责任应由最终产品生产企业自行追溯。因此生产企业务必注重对供应链原材料中有害物质的管控,避免受到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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