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

发布时间:2017/6/7 10:47:00

一、调整部分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条件及审查标准,降低市场准入门槛

  (一)工程业绩

  1.将一至三级承装类电力设施许可证申请条件中要求的工程业绩认定年限由“最近3年内”调整为“最近6年内”。

  2.申请一至三级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所要求的工程业绩,凡不存在下列情形的,均可作为有效业绩予以认定:

  (1) 无证或超越许可资质等级类别范围承揽的;

  (2) 以劳务分包形式参与的;

  (3) 在承(分)包环节存在转包或违法分包行为的;

  (4) 存在其他违反许可管理制度的行为,且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

  3.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企业(以下简称持证企业)在最近6年内合法承揽的境外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业务,可以作为有效工程业绩予以认定。

  (二)人员

  1. 对承装类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申请条件中要求的电力相关注册建造师数量进行如下调整:

    2. 取消许可申请条件中关于预算员、安装工长的人员及数量要求。

  3. 许可申请条件中要求的技术负责人可以由技术及经济管理人员兼任;安全负责人、安全监督及管理人员、质检人员须专人专岗。

  4. 申请企业不再提供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申请表格式文本(国能综资质〔2015〕398号)附件材料中所要求的有关人员社会保险缴纳证明材料。

  二、创新事中事后许可监管措施,不断提升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监管工作成效

  (一)强化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管理“黑名单”制度

  1.存在下列严重违反许可管理制度行为的持证企业将被列入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管理“黑名单”(以下简称“黑名单”):

  (1)涂改许可证的;

  (2)出租出借或借用挂靠许可资质的;

  (3) 超越许可范围从事承装(修、试)电力设施活动的;

  (4)发生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

  (5)在承(分)包环节存在转包或违法分包行为的;

  (6)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

  2.派出能源监管机构应将辖区内被列入“黑名单”的持证企业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监督执法力度;对再次违反许可管理制度的,依法从重处罚。

  3.被列入“黑名单”的持证企业,自“黑名单”公布之日起满一年的,自动移出“黑名单”,相关违法信息录入其许可信用档案。

  (二)规范自查工作制度

  1.持证企业自查工作由派出能源监管机构根据辖区监管工作实际自行组织开展。每次企业自查数量原则上不低于辖区内持证企业总数的10%。 持证企业在其许可有效期内应至少开展自查工作。

  2.持证企业报送的自查材料包括经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的自查、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以及所持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副本复印件;针对在自查工作中发现存在问题的持证企业,派出能源监管机构可根据有关规定,要求其另行补充报送相关材料。

  (三)简化许可有效期延续申请材料

  1.持证企业按规定期限申请许可有效期延续的,可不再提供以下材料:

  (1)主要设备及机具清单、经营场所证明材料;

  (2)技术档案管理制度相关材料;

  (3)工程业绩证明材料(仍需提供工程业绩);

  (4)技术人员任职资格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等证明材料。

  2.被列入“黑名单”的持证企业,不得简化许可有效期延续申请材料。

  (四)停止执行部分事中事后许可监管工作制度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停止执行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企业分公司备案制度以及电力建设工程备案制度。

  三、多措并举,全面规范、提升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服务质量

  (一)积极开展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标准化工作

  按照国务院“以标准化促进规范化”的有关要求,对照《行政许可标准化指引(2016版)》,从许可咨询、材料申报、审查受理、许可决定等各环节规范明确相关标准及工作制度,并根据监管工作实际和行政相对人的诉求,不断完善标准体系,持续提升许可服务水平。

  (二)持续加强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信息系统建设

  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互联网+政务服务”理念方针,在已有的许可信息化平台基础上,继续加强完善许可信息系统建设,尽快完成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之间许可信息系统的规范完善工作,并实现许可信息平台和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有效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