噪音测量的国家标准或规范

发布时间:2025/2/18 10:30:00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关于噪音测量的国家标准或规范:

《GB 3096-2008 声环境质量标准》1


  • 适用范围:规定了五类声环境功能区的环境噪声限值及测量方法,适用于声环境质量评价与管理,但不适用于机场周围区域受飞机通过(起飞、降落、低空飞越)噪声的影响。

  • 环境噪声限值

    • 0 类:昼间 50 分贝,夜间 40 分贝,适用于疗养区、高级别墅区、高级宾馆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位于城郊和乡村的这一类区域分别按严于 0 类标准 5 分贝执行。

    • 1 类:昼间 55 分贝,夜间 45 分贝,适用于以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乡村居住环境可参照执行该类标准。

    • 2 类:昼间 60 分贝,夜间 50 分贝,适用于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

    • 3 类:昼间 65 分贝,夜间 55 分贝,适用于工业区。

    • 4 类:昼间 70 分贝,夜间 55 分贝,适用于城市中的道路交通干线道路两侧区域,穿越城区的内河航道两侧区域,穿越城区的铁路主、次干线两侧区域的背景噪声限值也执行该类标准。

  • 测量方法:测量仪器精度为 2 型及 2 型以上的积分平均声级计或环境噪声自动监测仪器,根据监测对象和目的,可选择一般户外、噪声敏感建筑物户外、噪声敏感建筑物室内三种测点条件进行测量。

《GB 22337-2008 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 适用范围:规定了营业性文化场所和商业经营活动中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边界噪声排放限值和测量方法,适用于其产生噪声的管理、评价和控制。

  • 边界噪声排放限值:根据经营场所所处的声环境功能区类别,执行相应的排放限值,与《GB 3096-2008 声环境质量标准》中的限值类似。

  • 测量方法:一般在边界处进行测量,当边界有围墙等障碍物时,要在围墙外 1 米、高于围墙 0.5 米以上的位置测量,且避开反射物的干扰。

《GB 12348-2008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 适用范围:规定了工业企业和固定设备厂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及其测量方法,适用于工业企业噪声排放的管理、评价及控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等对外环境排放噪声的单位也按本标准执行。

  • 厂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

    • 0 类:昼间 50 分贝,夜间 40 分贝。

    • 1 类:昼间 55 分贝,夜间 45 分贝。

    • 2 类:昼间 60 分贝,夜间 50 分贝。

    • 3 类:昼间 65 分贝,夜间 55 分贝。

    • 4 类:昼间 70 分贝,夜间 55 分贝。

  • 测量方法:测量应在工业企业厂界外 1 米处进行,传声器高度应在 1.2 米以上,且应避开大型反射物等对测量结果的影响。

《GB 12523-2011 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 适用范围:规定了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适用于周围有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建筑施工噪声排放的管理、评价及控制,市政、通信、交通、水利等其他类型的施工噪声排放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 排放限值:昼间 70 分贝,夜间 55 分贝,夜间噪声最大声级超过限值的幅度不得高于 15 分贝。

  • 测量方法:根据施工场地的不同情况,在施工场界外 1 米、高度 1.2 米以上的位置设点测量,且要考虑施工场地的边界形状、周边环境等因素。

《GB/T 3785.1-2010 电声学 声级计 第 1 部分:规范》


  • 适用范围:规定了声级计的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等内容,是声级计制造和使用的重要依据。

  • 声级计相关规定:将声级计分为 1 级和 2 级,对声级计的频率范围、频率计权、时间计权、测量精度等各项技术指标都做出了详细规定,确保声级计测量的准确性和可靠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