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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医用照明标识以及节能
发布时间:2014/8/30 9:58:00标识照明的设置按以下规定设置:标识的设置应有连续性、规律性,由近及远,便于患者安全、便捷、准确抵达目的地。标识的设置位置不应对人体构成伤害危险,立地式标识不应设置在通道上。建筑楼层索引,可采取立地式或贴墙式;敞开空间内指示牌底边距地高度不应小于2.2m,贴墙式标识的设置应符合人的视觉要求,标牌底边距地宜1.7m~1.9m。低于2.4m的标识照明,其灯具外露可导电部分应可靠接地。急诊、急诊通道应有标识照明;X线诊断室、加速治疗室、核医学科扫描室的外门上,应设有工作标识灯和防止误入室内的安全警示标识灯。工作标识灯色彩应采用红色。室内标识照明的平均亮度应使人在距标识 2~10m 处可清晰辨认标识的有效文字和内容。当标识照明面积≤0.5m2时,其平均亮度宜为400cd/ m2;当标识照明面积≥0.5m2,且≤2m2时,其平均亮度宜为300cd/ m2。
标识照明应采用节能型光源和节能措施。
照明节能医疗建筑室内外照明应优选节能型光源。室内一般照明宜选用细管径直管荧光灯或紧凑型荧光灯。室内共享大厅等高大空间及室外路灯、庭院灯宜采用小功率金卤灯,室内标识灯、庭院草坪灯宜选用LED灯。除医用磁共振成像设备(MRI)室等有特殊需要的房间外,一般场所不应采用白炽灯。除医疗要求和建筑装饰需要的灯具外,应选用效率高的灯具。室内用灯具效率不宜低于0.7,装有遮光格栅时不应低于0.6,室外灯具效率不宜低于0.5。应采用功率损耗低、性能稳定的灯附件。镇流器按光源需求配置,并应符合相应能效标准节能评价值。在确保照明质量的前提下,应有效控制照明功率密度值,并应符合《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的规定。气体放电灯具的线路功率因数不应低于0.9。采用电感镇流器的气体放电灯宜采用分散方式进行无功补偿。需夜间使用照明的场所,应根据使用要求和环境条件,深夜关闭部分灯具。应充分利用自然光。门厅、挂号厅、候诊区等公共场所及医护人员交流休息等场所,宜根据建筑采光的照度变化,分区控制人工照明。室外照明宜采用时控及照度控制方式集中节能管理。有条件的可采用太阳能光伏照明装置或光伏照明系统。独立经济核算的部门,应单独设置电能计量装置。